(一)性质和地位
我国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必须贯彻执行。同时,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种体制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活动的统一性,调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局长、科长等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均为5年。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首长主持负责地方行政工作,有利于保证行政工作的效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别管理各种业务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厅、局、委员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局、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这些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与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工作中,有关业务部门既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www.xing528.com)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其职责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其任务是执行设立和派出它的上一级政府交办的事务,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对辖区内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有以下职权:
1.执行权。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
2.领导权。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
3.管理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如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等。
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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