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
国务院的预算职权包括:①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④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⑤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⑥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⑦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⑧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www.xing528.com)
3.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调整方案和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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