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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解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有以下几个。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解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具体职责有以下几个。

1.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本经营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3.对其他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有以下几个。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提供所有资料

《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事项的调查和取证

审计调查取证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行政调查取证权。

行政调查取证权是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信息搜集和处理活动,因其同时具备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表现得极为复杂。一些调查行为表现为事实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法律上的处分;一些又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法律上的处分。审计调查属于前一种情况。

审计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必要条件,各国审计立法对此者有规定。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www.xing528.com)

查询存款是指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做出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存款人存款情况的行为。一般而言,查询机关查询存款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另一种是为了冻结或扣划存款而事先摸查情况。

4.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在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部分。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世界有三种模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混合执行模式。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审计法》有关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权包括以下几点。

(1)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

(2)对有关资料暂时封存权。

(3)对有关资产自行封存,或者申请法院对有关存款予以冻结。

(4)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权力。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但是,审计机关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相关机关予以协助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制度。

8.审计机关进行有关行政处罚

《审计法》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法》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审计法》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审计法》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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