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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分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审计机关设置的基本模式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一级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称审计厅(局)。另外,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分析

(一)国家审计机关设置的基本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关。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审计机关,综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的基本模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立法型

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一般为议会或国会。在“立法模式下”,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独立行使审计权,直接对议会或国会(即立法部门)负责,并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

“立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制度着重强调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及预算的否决权,一般只有调查权和建议权,没有处理权。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根据已有的文献研究,值得指出的是,加拿大的政府审计制度可以归为立法模式,但加拿大认为审计报告不应提出如何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只应指出问题的存在及其产生的原因。

2.司法型

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一般为审计法院,拥有司法权,其中有的国家审计人员享有司法地位,强化了国家审计的职能,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正是由于“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关具有独特的司法权,因此其权威性在四大模式中最高。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

3.行政型

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审计,对政府负责。行政型的政府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而言较弱。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有瑞典、俄罗斯和中国等。(www.xing528.com)

4.独立型

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按照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一般而言,其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者审计院。“独立模式”下的政府审计制度比较看重建议权,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最强,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日本

以上将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类型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等。四大模式是模式论的主要观点,也是当前理论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设置模式分类的主流。除此以外,还有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元首、最高军事委员会及总督等模式。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模式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相互适应。判断哪种模式更为有效的关键还是执行以及独立性和协调性的统一。各种模式也不是完全明确区分的,都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属于行政型模式。根据《宪法》以及《审计法》(2006年修正)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一级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务院,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简称国家审计署或审计署),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

地方一级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称审计厅(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为主。

另外,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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