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根据统计,全国共设高级人民法院31个(不含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①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②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④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③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④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www.xing528.com)
(三)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①县、自治县人民法院;②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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