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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及修订的意义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并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比如,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是涉及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及修订的意义

我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负责“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可见当时我国立法权是比较集中的,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又很短,显然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为此,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1979年地方组织法又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并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全面规定。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但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修宪权是最高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还拥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比如,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是涉及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大部分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www.xing528.com)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制定了监察法。宪法和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领导体制等。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但是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如果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三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四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此外,立法法还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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