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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教程:人大常委会行使计划监督权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的基本体制是,政府编制计划草案,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下面结合法律规定,简要论述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计划监督权。

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教程:人大常委会行使计划监督权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一定期间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安排和部署。从时间长短看,又分为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在我国实际社会生活中影响较大的中长期计划主要是“五年规划”。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的主要是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计划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运行和政府活动的重要依据。目前的基本体制是,政府编制计划草案,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从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看,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第一,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第三,2000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对加强中央一级计划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经济工作行使监督权。

第四,监督法第三章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计划监督作了系统规定。

下面结合法律规定,简要论述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计划监督权。

(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为了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据此,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具体要求是:

(1)报告的时间

监督法规定每年的六月至九月人民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双月的下旬召开会议已成为惯例,所以《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的八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但不能超越“六月至九月”这一期间。

(2)报告的内容

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有:前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需要关注的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下一阶段经济社会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安排等。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前期调研

一般是由人大财经委在常委会听取报告之前,到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获取信息,听取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提供必要的材料。

(2)听取和审议报告(www.xing528.com)

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在听取报告后,可以采取分组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等形式进行审议。常委会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3)审议意见的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4)向代表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计划是对未来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预测性安排,但经济社会发展异常复杂,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国际经济政治也会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但我国的各级人大会议一般都是一年开一次,因此对于计划调整只能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听取和审议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简称五年规划),是指对五年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包括经济增长、资源环境、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公共服务、民主政治建设等作出全面规划部署的中期计划。“五年规划”(在计划经济时代称为“五年计划”)在新中国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已经编制了十个“五年计划”和三个“五年规划”,目前“十三五”规划正在实施进行。

五年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在规划编制、审查批准时无法预测的情况,影响规划目标的实现。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则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1.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在实施中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对于人民政府形成的中期报告,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2.五年规划的调整

五年规划中期评估认为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并将该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对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五年规划中属于指导性、预期性的指标会增加,这些指标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一定出入,这种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成为社会发展的常态,是一种正常现象,不应作为五年规划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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