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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教程:罢免代表的规定及程序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罢免结果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乡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罢免是否合法。罢免理由与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理由相同。另一种罢免案未获通过,该代表继续履行代表职务。

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教程:罢免代表的规定及程序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自己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行使监督权最严厉的,也是最后的方式。因此,法律对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行使罢免权进行了严格规范。

对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人大代表只要失去了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提出对其罢免。但从实践上看,一般有违法犯罪、严重失职或腐化堕落等情况才进行罢免。由于代表的选举程序不同,法律对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和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罢免的程序作了不同规定。

(一)直接选举的代表罢免程序

1.提出罢免要求的主体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对乡人大代表的罢免,不是向乡人大主席提出,而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联名人数远远大于代表候选人提名的人数,是考虑到罢免是对已经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一项重要举动,因此要十分慎重,规定比较严格的启动程序是必要的。

2.罢免的形式及罢免理由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罢免,但还是要求在罢免要求中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从实践看,罢免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代表涉嫌违法犯罪;第二,较严重的违反纪律、社会公德;第三,没有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当然,从法律上讲,也不一定需要代表犯了“错误”才能进行罢免,以该代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为由也可提出罢免要求。

3.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

为了避免错误罢免,做到兼听则明、客观公正,选举法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代表申辩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口头申辩在选民全体会议或者选民小组会议上进行,书面申辩则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将书面申辩意见和罢免要求印发原选区选民。

4.县级人大常委会派人主持罢免

为了保证罢免要求顺利进行,表决之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如印制好表决票、通知选民表决的时间、地点、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等。县级人大常委会应派有关负责人主持表决罢免要求。主持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罢免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无记名表决主要是指以不公开表决人姓名的方式进行的表决,包括按表决器的方式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现实情况看,罢免县、乡人大代表,主要还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5.罢免结果

对于县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才能罢免。原选区的选民是指原选区的全体选民,而不仅仅是参与投票的选民。这一点和县乡人大代表的当选要求不同,后者只要求参与投票的选民过半赞同即可以当选人大代表。可见,罢免的要求更加严格。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罢免结果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乡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罢免是否合法。

6.公布

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乡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罢免结果审查,确认合法后,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向选民公告。(www.xing528.com)

(二)间接选举的代表罢免程序

1.罢免案的提出

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主席团提出罢免案,一般应由主席团执行主席、常务主席或者一定数量的主席团成员提出动议,主席团表决通过;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可以是主任、副主任或几个副主任提出动议,主任会议集体通过。

代表联名需要有领衔人和附署签名人,并需要具备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也需要有领衔人和附署签名人,并需要具备全体组成人员的五分之一以上。

需要指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罢免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般应当限于“个别”。至于“个别”的具体数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2.罢免案的形式及罢免理由

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与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理由相同。

3.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申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4.罢免案的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包括按表决器的方式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在实践中,罢免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一般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

5.罢免案的结果

罢免案的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罢免案获得通过,该代表的资格被依法罢免。另一种罢免案未获通过,该代表继续履行代表职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6.备案、公告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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