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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制定程序简介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标准的制定程序与一般标准的制订程序是一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项,是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与食品相关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国家标准年度计划,下发到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确定项目任务书,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和增补(修改)。

食品标准制定程序简介

标准制定是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工作,要想有效地开展标准化工作,标准的制定就应该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按一定程序进行。食品标准的制定程序与一般标准的制订程序是一致的。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标准制定阶段划分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确立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即:预备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复审阶段。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程序可以此为参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各阶段的某些环节或步骤。

(一)预备阶段

预备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阶段。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需预先提出项目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个人也可以随时提出和上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标准的制定项目建议应包括:拟制定的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草案或大纲,制定该标准的依据、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国内外相应标准及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简要说明,工作步骤及计划进度、工作分工,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经费预算等。

(二)立项阶段

确定制定标准的项目,通常称为标准立项。立项的目的是保证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避免标准的交叉和重复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项,是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与食品相关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国家标准年度计划,下发到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确定项目任务书,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和增补(修改)。急需制定的标准项目可以进入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

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与国家标准的立项审批基本相同。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和上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批准立项,并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企业标准则由企业的有关部门提出制修订标准立项申请,由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批,批准后向各有关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起草阶段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后,由标准的归口部门或标准项目提出部门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小组,也称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组的成员应当由熟悉食品生产、检验、安全,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标准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通过调查研究,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1. 调查研究

各类技术资料是起草食品标准的依据,是否充分掌握有关资料,直接影响食品标准的质量。因此,起草阶段必须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主要搜集以下几方面资料:

(1)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法规,包括同一或同类标准化对象的各种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2)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包括有关科技文献、出版物、专利、科研成果等,由此获得大量的技术情报,掌握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趋势,准确地确定标准的技术水平。

(3)生产实践资料,生产的技术水平等。

(4)试验数据,列入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以试验数据为依据,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技术指标,应进行反复的试验验证。

2. 起草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选优后,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目的,按技术标准编写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起草标准可由一个人执笔,也可分成若干部分分别由几个人起草,最后由一个人整理完成,经起草小组集体讨论后定稿。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工作概况。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www.xing528.com)

(3)主要起草(工作)过程。

(4)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确定主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的依据。

(5)有争议条款的说明。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7)标准性质的建议: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或条文强制标准。

(8)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关系。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0)参考标准、文献、资料目录。

以上内容,依具体标准草案而定,不是所有编制说明都具备的内容。

(四)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要做到周密、细致、完备。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征求意见稿要经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提出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征求意见。发往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是与本标准有密切关系的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企业标准征求意见,还应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发企业内有关部门。食品产品标准还应征求经销单位和顾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征求对标准有分歧意见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时,要明确征求意见期限。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意见处理。回复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标准起草小组对返回的意见要汇总整理,逐条讨论、确定处理结果。对意见的处理应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作为审查会讨论的依据和报批标准的附件。标准起草小组依据处理结果,修改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准归口部门或提出部门审查同意,形成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阶段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审查由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没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或提出部门共同组织审查。标准审查一要审查标准草案是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二要审查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是否符合市场需求等。审查标准送审稿,可采取会审,也可采取函审。对技术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食品标准宜采用会议审查;特殊情况或标准技术内容简单,意见分歧少,较成熟的标准可以采取函审。依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会议审查。参加审查会的代表应包括行政机关、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以及大专院校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或长期从事与标准有关的科研、生产或检验工作、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使用方面的代表人数不应少于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如需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函审时,应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函审。企业标准的审查会由企业自行组织。

标准审查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尽量听取各方不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技术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对在审查会上做出的主要修改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修改内容较多的可作为会议纪要附件处理。对需要起草小组会后落实的内容,起草小组落实后要及时将落实的结果通知与会代表或专家。审查会结束后,起草小组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修改内容,将送审稿改写为报批稿。

(六)批准与备案阶段

审查通过的标准可以报批,地方标准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及相关文件要进行审核和批复。符合报批要求的要及时批准、发布。批准阶段的周期一般不超过四个月。

标准报批稿上报后,由标准审查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标准草案将予以退回。涉及国际贸易的强制性食品标准,应根据我国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的承诺,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通报,自通报之日起60天之后,无反对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还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复审阶段

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在我国标准化实际工作中,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的复审周期将越来越短。企业标准则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更替,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标准的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应纳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计划。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标准的复审结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复审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和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其顺序号、年代号不变;重版印刷时,在国家标准的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或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地方标准的复审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计划,标准的提出或技术归口机构负责具体的复审工作,并应将复审结果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批复,复审结果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自行复审,复审后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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