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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占有目的解析-《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国外知识引进到本土刑法学中,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展开热议。必要说在我国是压倒性的通说,但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从使用盗窃也可能成立盗窃罪的观点看,他不反对一时占有财物的盗窃罪,只不过对象作了不同理解,即财物的利用价值或财产性利益。有学者认为,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是指排除意思,意在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利用意思包含在排除意思之中。

我国非法占有目的解析-《财产犯研究》

随着国外知识引进到本土刑法学中,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展开热议。小部分学者主张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10],比如刘明祥教授认为,“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11]。必要说在我国是压倒性的通说,但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大致有:

第一,统编类教科书一般将“非法占有目的”表述为,“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不法所有说)[12],或者“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己有或归第三者占有”(意图占有说)[13],但对其内涵语焉不详。不法所有说的缺陷在于,没有完整地认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财产罪不仅保护所有,也保护合法占有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意图占有说与故意的内容无异,若如此,非法占有目的就无必要。黎宏教授主张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从本来意义即“永远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角度加以理解,没必要赋予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的额外内容。他只认可“一直排除和支配”“一直排除、一时支配”时永远占有财物本身,返还了财物的不具有对财物本身的非法占有目的。使用盗窃不是对财物本身的盗窃,而是对财产本身的利用价值或者说是利用财物本身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的盗窃,行为人也具有永远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4]我们将此称为“永远占有说”,“永远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表述类似于英国制定法中盗窃罪的规定,突出了排除意思。从使用盗窃也可能成立盗窃罪的观点看,他不反对一时占有财物的盗窃罪,只不过对象作了不同理解,即财物的利用价值或财产性利益。同时也说明,他没有忽略非法占有目的中对财物价值的利用这方面内容。有学者完全认同黎宏教授的观点,并且主张将利用意思排除在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之外,辅以建立占有的理论,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区分机能。[15]

第二,与上面这些观点和视角不同的是,有的独著类教科书有意识地借鉴国外学说阐述非法占有目的,张明楷教授赞同日本通说和判例见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16]。周光权教授将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永久而非暂时地排除他人的占有,将他人之物作为自己之物,并遵从财物的经济价值加以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同时认为,“遵从财物的经济价值对财物加以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是指行为人有意享受该财物本身所具有的利益与效用。改变财物用途,但仍然对该财物的经济用途加以享用的,仍然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盗窃他人数量较多的木材,将其砍成小块,然后作为柴火取暖的,构成盗窃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17]。可见,他采纳了排除、利用意思说。排除意思使用了“永久而非暂时地排除”的表述,似乎比日本判例限制很多;尽管利用意思表述为遵从财物的“经济价值”,但作了扩大解释,与日本判例差异不大。(www.xing528.com)

第三,排除意思说。有学者认为,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是指排除意思,意在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利用意思包含在排除意思之中。[18]

第四,利用意思说。有学者认为,“从机能的角度来说,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必要的。其必要性的根据主要在于我们期待其能够发挥犯罪个别化的机能,即能够划定盗窃罪与器物损坏罪的罪间界限的机能”,“排除意思未必是必须的,排除意思完全可以被包含在盗窃罪的故意之中,与盗窃罪客观上的窃取行为相对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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