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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民法典》继承编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继承法律规范成为其第六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规出台:《民法典》继承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继承法律规范成为其第六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继承编从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到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一共四十五条。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6]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3)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www.xing528.com)

(4)确立遗嘱信托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问题,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避免巨额的遗产税。确立遗嘱信托制度,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从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5)增加继承“宽恕制度”。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家庭关系,这一制度给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6)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民法典》在《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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