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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文化新发现及年代改订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國三十四年我們居然找到了齊家文化期的墓葬。新發現的結果,不僅對於齊家文化時代的埋葬風俗及人種特徵方面,供給新材料,並且意外地又供給地層上的證據,使我們能確定這文化與甘肅仰韶文化二者年代先後的關係。第二天加以試掘,在麥田的邊緣荒地上掘到了兩座用齊家期陶器作殉葬品的墓葬。

齐家文化新发现及年代改订

夏 鼐

自從安特生氏於民國十三年發現齊家文化居住遺址以來,到現在已經二十多年了,但這文化期的墓葬,始終沒有找到。

那次安氏發掘的收穫,到最近纔有詳細的報告印出來,距離他發掘的時間已將近二十年了。這報告使我們知道更多的有關於這文化的事實,增加我們對於這文化的認識;但是因為沒有墓葬方面的材料,大家總覺得有點欠缺。關於年代問題,安氏仍維持他的舊說法,認為齊家文化較早於甘肅仰韶文化;但是瑞典的比林阿爾提氏及友人劉燿先生對這說法都加以懷疑。他們根據器物形製研究的結果,都擬加以修正。民國三十四年我們居然找到了齊家文化期的墓葬。新發現的結果,不僅對於齊家文化時代的埋葬風俗及人種特徵方面,供給新材料,並且意外地又供給地層上的證據,使我們能確定這文化與甘肅仰韶文化二者年代先後的關係。這新發現的重要,使我們覺得有這一部分材料先行整理發表的必要。

民國三十三年春,作者參加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博物院所發起的西北科學考察團,從事於甘肅省的考古調查及發掘,歷時二年。本文所敘述的墓葬發現於民國三十四年五月。那時候,作者正住在安氏曾發現過豐富的彩陶墓地的寧定縣半山區域內的瓦罐咀。便在那個地方的附近,我們尋找到齊家文化期到墓地。這墓地叫作陽窪灣,在魏家咀村子的附近。“陽窪”是當地俗語“向陽的山坡”的意思。墓地在瓦罐咀東北約0.8公里,在半山西南約半公里。如果我們翻開安氏的半山區域墓地地圖,便可以看出這是在他的圖中寫上“-9”記號的地方。就地形說起來,這是一個靠近山頂的,傾斜度不大的斜坡上。西邊是一個陡坡,下臨一個叫作西溝的深溝。這平坦的斜坡被農民耕種成梯田,五月十二日,我們在這附近調查,在較低層的麥田中發現了幾塊齊家期式的陶器碎片,其中有些是薄壁的耳瓶及帶籃紋的紅陶罐的碎片。我們想這些陶片很可能便是由上層梯田的側壁上掉落下來的,所以便在這側壁上搜尋,結果找到了露出來的人頭骨。第二天加以試掘,在麥田的邊緣荒地上掘到了兩座用齊家期陶器作殉葬品的墓葬。就它們的排列情形看,在我們所掘的區域以東,一定還有更多墓葬。但是如果擴大我們的發掘範圍,便要用到已種上農作物的麥田,必須先與田主接洽,徵求同意,並酌給代價。因為經費及時間種種關係,只得在掘了兩墓後中止工作;但是我希望將來環境一許可,便可以再來繼續下去。

梯田側壁上所暴露的人頭骨,掘出來的雖是一個完整的頭顱,但是包含這頭骨的墓葬(第零號墓葬)的其餘部分,不知道是由於農民黨取土,或由於側壁的崩圮,已經是完全被破壞無存了。第一號墓葬由一個長二公尺、闊七公寸的墓穴構成,表面為一斜坡,所以這架人骨離地面的深度是十二至十四公寸不等。人架是仰臥着,頭部向北偏東十二度(圖一),頭骨的右側,有一枚骨器,用途不明,或許是屬於骨筓一類,或許是骨栓(圖二)。頸側有一紅色陶耳碎片,大概是齊家式的薄壁耳瓶的耳部。這碎片似乎是墓穴填土時混入的。人骨足部兩側放着五件陶器。右側的是單耳陶杯一個,兩耳陶瓶一個(圖五:1)下側的是單耳陶杯兩個,繩紋粗陶罐一個(圖五:3、4、5)。

圖一 第一號墓平面圖

第二號墓葬的位置和第一號平行,相距僅八公寸;其墓穴大小,屍體放置的姿態及頭頂的方向,都和第一號相似(圖三:2)。人架足部的兩側,各安放一組陶器。每組是由一個兩耳瓶和一個繩紋粗陶罐組成的。(圖六:2、3、4)在左臂和肋骨之間放着一個骨錐,是由鹿或羊類的蹠骨做成的。(此承楊克強先生代為審定,書此誌謝)(圖二:5)。

圖二 骨栓及骨錐

圖三 第二號墓1

圖四 第一號墓填土中彩陶片

除了這些殉葬品外,在這墓中,又找到亮片黑色花紋的彩陶碎片(圖四:6、7)。其中一片(圖四:6)在地面下十二公寸,距骨盤的上面僅一公寸;另外一片(圖四:7),在地面下十四公寸,近頭顱骨,深度也相等。塡入這墓穴的土下半部是稍帶棕色的黃土,約八公寸,甚堅實,但並未經過夯打。至於上半部的填土及墓葬周圍的表面土,都是顏色稍深的棕色土,厚約五至六公寸,土質鬆輭,似經後期翻動過。下層的填土,欲絲毫看不出有什麼擾亂過的痕跡。就這兩片彩陶的位置而言,如果是埋葬後墓上的土全部經過擾亂翻動以致這些彩陶片混入,那麼墓中的人骨和彩陶片既這樣挨近,也必定會被動亂的;但是我們卻絕對地沒有找出這些屍骨被動亂過的任何痕跡(圖三)。因此我們斷定這兩片彩陶的泥質,頗細且勻,似曾經過“冲淘”手續。外表磨光,繪黑色花紋。因為碎片過小,花紋圖案不清楚。現存的部分僅剩黑色寬帶的一部分,邊緣平滑。就陶質及花紋而論,皆與標準型的仰韶文化彩陶無異。

至於墓中的殉葬陶罐,皆屬於標準型的齊家文化陶器。比林阿爾提氏曾將齊家陶器加以分類。我們掘得的九件陶器,都可以很恰當地歸到他的分類中的第一類及第二類中去(圖五,圖六)。其中六件屬於第一類乙種,陶質是勻細的泥土,夾挾雜質很少。外表皮曾經過磨光,陶色是棕黃色或紅色。厚度平均約三至四公釐。至於陶器的形制分類,其中三件是典型的齊家式兩耳瓶(比林阿爾提的齊家陶器分類中第六式),瓶的腹部圓形,由兩個圓錐形體合成;頸部是漏斗式的向外侈張。這三件又可歸成兩小類。甲類二件(1:1及2:1),腹壁曲線中間折斷,換言之,腹部兩圓錐體接合處隆脊很顯著。頸部很高(五十五至六十五公釐),佔全器高度百分之四十一至四十五。乙類一件(2:4),腹壁為圓弧形;頸部較低(三十六公釐),僅佔全器高度百分之二十八。其餘三件陶器(1:2,1:3及1:5)比氏器形分類中未曾收,但與上文所述的第六式乙類相似,唯一的差別,是全器僅有一個耳部,並沒有兩個。不過,比氏所發表的兩耳瓶中,至少有兩個是由頸部殘缺僅留一耳的殘器復原的(比氏論文附圖二十三:2及3),也許原物只有一耳,復原時誤作對稱的兩耳。又比氏器形分類第五式,也是單耳,與我們這三件很相似,不過那件有遮蓋器口的頂篷,形狀特殊。這六件瓶罐的外表面,都曾刮磨得光滑;並留有一條一條的刮磨過的痕跡。腹部的下半,常有籃蓆印紋,但是這些籃紋大半曾以濕手磨平,不留痕跡。

這一類陶系的製作方法,像比氏在他的論文中所說的,大概如下:先將陶泥搓成泥條,然後將這些泥條盤成圓環,累疊成陶器腹部的下半;如果陶器矮小,一條較闊的泥條便可夠使用。大概有一個圓錐形或半球形的模子,這模也許便是一個無底部的編織好的籃子,也許是用旁的質料做成,內壁鋪上一層編蓆。泥條鋪疊於模的內面,用手指或小拍將泥條壓於模上,並且將各泥條結連的地方捏合,將結合的痕跡摩去。然後再往上製造腹部的上半,也是用泥條堆疊成的;各泥條的結連的地方也經過捏合的手續。頸部及底部是分別另行製造好後再接合到腹部上去。器壁的外表皮,尤其是頸部與腹部上半曾經刮磨過。刮磨的痕跡顯明,僅腹部中央突出處的刮磨痕是水平的,其餘的刮磨痕跡都是垂直的。耳部是用一片長方形的陶泥,先在編蓆上壓制成形,然後黏合到器身上去。編蓆的印痕便遺留在耳部的外表面。器物的外面及頸部的內面,其表面都有極薄的一層較細勻度表衣,顏色與內肉相同,似乎是由於以濕手或濕器刮磨或摸摩的結果,並不是製成後另外加上質料不同的一層薄衣。依照比氏的估計,這一類系的陶器燒製的火候在攝氏九百度左右。陶器的結構很幼稚,窰內空氣的供給不調勻,所以陶器各部分的養化程度不同,常有一塊地方顏色較紅或較灰,成為顏色深淺不同的斑痕。

圖五 第一號墓出土陶器

圖六 第二號墓出土陶器

其餘三件陶器是屬於比氏齊家陶器分類的第二類乙種。這一類是夾沙頗多的粗陶。器壁厚度平均為七至八公釐,外表滿布垂直繩紋,蒙着一層黑色的煙灰;內表也有幾處沾上了黑煙,大概由於這些器物是做煮炊用的。至於形式方面,這三件都是罐子,腹壁剖面成圓弧形,頸部稍向外侈張(比氏齊家陶器形式分類中第八式)。製造的方法,與上段所敘述的關於細紅陶瓶的製法,大致相同。但是陶質較粗,陶泥中夾沙較多,沙粒也較粗大,製成後的陶器具有較多的小氣孔。製造的時候,在模子的內面鋪上一層繩衣,繩衣的印痕便遺留在陶器物的外表上。這繩衣似乎是用粗繩垂直着平行放置,或許用線穿過各繩縫成一袋。頸部另外做好,在器腹尚在模子中時附加到器腹上去。後加的頸部與原來的腹部結合的地方,痕跡頗顯明。模子的內面的粗繩印紋,也印壓到頸部上去。頸部的下端雖仍保留這些繩紋,但是上端近口處卻已趁濕抹平,不留繩紋痕跡。這些粗陶罐中有一個(YWW 2.3),頸部的內表上端向外翻轉黏貼在外表上成為一條闊帶以鞏固口部。另外一個(YWW 1.4)頸部近口緣向外彎曲,口緣加厚,按捺成起伏的波形紋飾。各器的底部是另外做成的,從外面黏貼在器腹的下面。底部和腹部接合的痕跡,不論由底部的內表或腹壁近底的地方,都可以看得出來。腹部外表皮近底部處的繩紋都曾經抹刮平滑,不留繩紋痕跡。這三件中有兩件,在其腹部下端刮平時所多餘出來的泥土,向底部折疊過來,繼續成一圈環,驟看好像是底部做好後,由器物中間塞進去,同時將腹壁下端折過來黏住底部似的。這些陶器的表面似乎有層比較細勻的色衣(S1ip),以補救器壁小空隙過多的弊病。這些粗陶的燒製火候死後較細陶為低,比氏認為那些棕灰色的質料舒鬆的繩紋粗陶(如此次所掘得繩紋罐YWW 2.3)其火候恐不會超過攝氏六百度的。

關於陶器方面,我們拿比氏齊家坪發掘報告中所詳細描寫的陶器來做比較,知道這次出土的殉葬瓶罐兩類陶系在齊家坪居住遺址中所出土的陶器,都有代表。至於骨器方面,那件骨錐也可以與居住遺址出土的那些骨錐相比較。

由於上面的敍述,我們知道仰韶式的彩陶確曾發現未被擾亂過的典型的齊家期墓葬的塡土中。當齊家期的人民埋葬死人的時候,這些彩陶是已被使用過打破了,碎片被拋棄在地上,因之便混入塡土中。彩陶製造的時期與齊家墓葬的時期二者之間必定有相當的間隔,雖然我們尚無法知道這間隔的久暫。這樣便有兩種可能:這些彩陶的製造者或許是另外一個較早的民族,或許便是齊家文化的人民,不過在這墓葬以前較早的某一時期中製造這些彩陶。我們知道在齊家坪及辛店丙址二個遺址的齊家期文化層中,幾乎可以說完全沒有彩陶片;偶或出土的幾片仰韶式的彩陶片,差不多可以斷定說他們不會是齊家文化的人民所製造的。他們混入齊家期的遺物中,若不是較古的仰韶文化的遺物,便是鄰近殘存的仰韶文化區的輸入品。總之從陶器方面來研究,齊家陶與仰韶陶是屬於兩個系統,我們不能說齊家陶是由仰韶陶演化而來的,也不能說仰韶陶是由齊家陶演化而來。當時多情形似乎是這樣的:齊家文化抵達隴南的時候,甘肅仰韶文化的極盛時代已過去了。在有些地方,齊家文化便取而代之;在另外一些地方,齊家文化並沒有侵入,當地的仰韶文化仍保守舊業,但各地逐漸各自演變,並且有時候與齊家文化相混和,相羼雜。這個假設對於目前所知道的事實,可以解釋的較爲滿意。因爲我們知道在齊家坪及朱家寨二處,齊家陶片與晚期的仰韶陶片混和在一起,但是齊家坪以齊家陶為主,而朱家寨以仰韶陶爲主。又這兩種陶器,在旁的遺址也有混在一起的。

本篇開端時已經提到比林阿提爾氏及劉燿先生由於研究陶器形製的結果,都以為仰韶文化要比齊家文化為早。巴爾姆格倫氏也承認仰韶文化中的無彩陶器,其製作的技術是比齊家陶器為幼稚拙劣,文彩也沒有後者中佳品的精緻。但是他依照安特生氏所訂定的年代,認爲齊家文化較早,所以只好承認這種技術的幼稚拙劣爲“退化”的現象。白哈霍夫氏也將齊家文化放在仰韶馬厰文化的後面,以爲是與辛店期相關聯的,甚至於安特生氏自己也說:“關於齊家文化的時代問題,我也很願意將它加以可能的修改,因爲這文化期的家畜事業頗爲進步。”比林阿提爾氏也以爲齊家期中家畜的進步是很清楚的證據,證明齊家文化是比以羅漢堂和馬家窰二處仰韶期遺址爲晚。安特生氏似乎為他自己的假設所誤,因爲他假定在未被擾亂過的齊家文化層中從來沒有發現過仰韶式彩陶片。他自己便記載過齊家文化層中曾發現過好幾片仰韶式彩陶:其中一片是離地面深達一公尺半的文化層中找到的。民國三十五年作者在齊家坪試掘時,也曾在齊家文化層中深達一公尺處掘到一片仰韶彩陶,這文化層除表面擾土外,是未被擾亂過的。對於這些發現,安特生氏的解決辦法,便是假定這些彩陶片是由曾經擾亂過的文化層中出來的,不管這些文化層是確被擾亂沒有。這次我們發掘所得的地層上的證據,可以證明甘肅仰韶文化是應該較齊家文化爲早,這事實已有好幾位學者猜度過的,提出來過的。

從前安特生氏初發現河南不召寨等處的無彩陶器的新石器文化遺址時,他以爲這些是比仰韶文化爲早,因爲他們是代表陶器繪彩技術未達到河南以前的文化。但是經過將近二十年的研究,他現認爲不召寨是比仰韶村稍晚。根據我們的新證據,安特生氏也許可以同樣地承受齊家文化相對年代的修改。

至於齊家文化的絕對年代,我們現仍無法加以確定。安特生氏最初估計它很早,認爲是在公元前三千五百至前三千二百年。後來孟欣氏將齊家陶與歐亞北區晚期新石器陶器做比較,推論齊家坪及不召寨等文化,不會比公元前二千二百年早過許多。安特生氏也重新估定它爲公元前二千五百年至前二千二百年,換言之,比他從前所估計的移晚一千年。同樣的,他也將仰韶文化移晚,認爲是在公元前二千二百年前至一千七百年。但是中央研究院在河南幾個史前遺址發掘的結果,由地層上證明在仰韶文化層和商殷文化層之間有一層龍山文化的堆積。這龍山文化是一種新石器文化,其特徵是細薄光亮的黑色陶器。安特生氏的最新所估計的仰韶文化年代,似乎沒有替代這龍山文化保留餘地,因爲據傳說殷商開國是在公元前一千七百六十六年。但是我們又不能將齊家文化移早。孟欣氏已討論過的,齊家文化不會比公元前二千年早過許多。如果我們根據新證據,將齊家和仰韶文化的相對年代加以修改,互相倒轉,這些困難問題便迎刃而解了。河南區域的仰韶文化一定比殷商期早過許多,至少是隔離一個黑陶文化期(即龍山文化)。甘肅區域的仰韶文化的年代和在河南區域的大致相差不遠。至於齊家文化,不會比公元前二千年早過許多,但是也許是比之晚過許多。(www.xing528.com)

後記:本文寫就後,曾承李濟之師審閱誨正,書此誌謝。又本篇已全部譯成英文,將在英國皇家人類學會會誌上發表。

附錄 出土各物說明

第一號出土者:(YWW即陽窪灣國音羅馬字的縮寫)

(1)YWW.1.1雙耳瓶,陶色棕灰。瓶腹似兩圓錐體拼合。頸部高65mm,全器高145mm。腹部最寬處直徑(即腹寬)90mm,口部外徑88mm,底部直徑51mm,器壁厚度3mm,柄部寬29mm。頸部有頗顯明之刮磨痕。柄部外表面有蓆印紋。圖六。

(2)YWW.1.2單耳杯。陶色棕黃。器高118mm,腹寬93mm,口部外徑81mm,底徑52mm,器厚3mm,柄部寬25mm。腹部下半有蓆印紋,但曾經抹過。柄部有三刻劃痕。

(3)YWW.1.3單耳杯。陶色棕黃,有紅斑及灰斑。器高120mm,腹寬169mm,口徑78mm,底徑55mm,器厚4mm,柄寬25mm。腹部下半及柄部外表面皆有蓆印紋。腹部上半及頸部皆有刮磨痕。柄部有一刻劃。圖六。

(4)YWW.1.4粗陶罐。紅棕色。器之外表燻黑,內部亦有黑煙數斑。器高150mm,腹寬112mm,口徑97mm,底徑61mm,厚度6mm。口緣部近邊緣處加厚,外線捺成波浪形。腹部滿布垂直繩紋,僅近口緣處及近底部處刮磨平滑。底部有外面加上。圖六。

(5)YWW.1.5小單耳杯。棕黃色。器高88mm,腹寬68mm,口徑62mm,底徑38mm,柄寬19mm,器厚3mm。頸部及腹部有刮磨痕。柄部有三道刻劃紋。圖六。

(6)YWW.1.6骨栓。一端尖銳;其剖面係圓形,近尖端處則變為菱形。長32mm,直徑7mm。圖三。

(7)YWW.1.7陶瓶柄部殘片。棕紅色,表面有磚紅色外衣。柄寬32mm。兩邊近緣處各有刻線三道。柄部中央刻有一小圓點。

第二號墓出土者:

(1)YWW.2.1雙耳瓶。磚紅色。腹部似兩個圓錐體拼合。頸部高55mm,全器高135mm,腹寬92mm,口徑91mm,厚3mm,柄寬27mm。頸部有顯著的刮磨痕。柄部外表面有蓆印紋。

(2)YWW.2.2粗陶罐。紅棕色。外表面全部及內面底部沾染黑煙。器高119mm,腹寬103mm,口徑89mm,底徑87mm,厚8mm。外表面全部滿布垂直繩紋,僅近口處抹磨平滑。底部由外面加上。圖七。

(3)YWW.2.3粗陶罐。棕灰色。外表面沾染黑煙。器高118mm,腹寬96mm,口徑80mm,底徑60mm,厚8mm。器身外表滿布垂直繩紋,僅近口部及近底部處抹磨平滑。口緣部外加一泥條。底部係由外面加上。圖七。

(4)YWW.2.4雙耳瓶。淡棕黃色。腹部作圓形。頸部不高,僅36mm。全器高128mm。腹寬105mm,口徑88mm,底徑56mm,厚5mm,柄寬24mm。頸部有顯明的刮磨痕。柄部外表面有蓆印紋。圖七。

(5)YWW.2.5骨錐。係由鹿或羊類的蹠骨製成。較大的一端保存原來的狀態。由它骨化的程度看來,這動物是幼稚未成熟的。長83mm,較大的一端寬26mm,厚16mm。圖三。

(6)YWW.2.6彩陶碎片。棕黃色。外表面磨光,並繪畫紫黑色花紋。厚7mm,碎片大小為48mm×41mm。圖五。

(7)YWW.2.7彩陶碎片。灰棕色。外表面磨光,並繪畫黑色花紋。厚5mm,碎片大小為63mm×40mm。圖五。

(本文原载于《考古学报》194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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