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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承包地被征收、占用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合理、充分的补偿。违反该义务,并经土地所有人阻止或通知改善无效时,土地所有人得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民法分论(第3版)》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体现,理解并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物的收益与处分的特殊性。

【讲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承包地的占有权

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从事这些农业生产活动,必须以占有承包地为前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当然享有占有承包地的权利。

(二)承包地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土地的目的在于使用承包地,如在耕地上耕种、在草原上放牧等。一般地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承包地的属性和约定用途利用承包地;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承包地上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实现使用目的,有权在承包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利用承包地的地上及地下一定范围的空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地上修建附属设施的条件包括:①必须以农业生产为目的而修建;②必须为实现使用目的,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所直接必要;③必须为附属设施;④必须不损害或改变土地的属性或用途。[6]

(三)承包地的收益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无论权利人对承包地的使用是以土地的产出物自用为目的的消费性使用,还是以土地的产出物出售以获得经济利益或者为取得土地的法定孳息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有权获取使用土地所获得的利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行土地经营承包的目的之所在。

(四)权利处分权(www.xing528.com)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能处分的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而不能是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承包经营权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四荒”承包经营权中,权利人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抛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这里的自愿交回承包地,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抛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承包地被征收、占用时的补偿请求权

承包地被征收、占用时的补偿请求权是指承包地因被国家征收或被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承包地被征收、占用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合理、充分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一)维护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维护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最基本义务之一,是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

(二)维持土地生产力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使用土地时,负有保持土地生产力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并经土地所有人阻止或通知改善无效时,土地所有人得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不得抛荒承包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尽管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承包地抛荒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承包地抛荒的现象。因此,在我国土地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抛荒承包地的义务,还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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