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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内容:民法分论(第3版)中规定的肖像权使用范围及限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使用并不仅仅指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销售等使用行为。使用他人肖像的人,只能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之内使用,如果行为人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变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或者有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属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内容:民法分论(第3版)中规定的肖像权使用范围及限制

(一)制作专有权

制作专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或他人、社会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使用专有权

1.使用专有权即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首先,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他人不得干涉。其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除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使用并不仅仅指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销售等使用行为。使用他人肖像的人,只能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之内使用,如果行为人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变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或者有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属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最后,肖像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并获得报酬,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合理使用。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各国法律在其肖像权制度中都对自然人的肖像权进行了某些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常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亦不构成侵权。(www.xing528.com)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

(3)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其肖像,为了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4)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科研的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三)利益维护权

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损失,还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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