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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纪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所谓行纪报酬,是指行纪人为履行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的对价。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买入或卖出委托物。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民法分论第3版

【导读】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没有营业资格的一般民事主体不能从事行纪业务。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讲述】

一、行纪合同概述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不要式、诺成性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相互对应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同时,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因而行纪合同又是不要式、诺成性合同。行纪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除法律对行纪合同的订立有必须为书面的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循以外,合同法对行纪合同的订立形式没有特别的要求。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行纪合同订立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因此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人的请求,订立行纪合同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因此,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所购、售的物品或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价款或行纪人出卖所得价金,虽临时性地在行纪人的支配之下,但其所有权归委托人,因此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的意外灭失风险由委托人负担。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行纪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也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

【评论】

行纪合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许多相同点,如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可见,后者的范围十分广泛。

2.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可以从委托人处收取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合同中提供服务人的资格及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资格上有限制,即必须是以从事行纪活动为营业的经营主体,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不受专门限制,可以是任何适于处理特定的委托事务的公民或法人,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许多相类似之处,如: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人、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都具有主体限定性。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共同点,但作为两类不同的合同又有着严格的区别:

1.合同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其范围相对狭窄。居间的业务范围则比较广泛,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3.合同规定的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委托人对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权干涉,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4.合同有偿性体现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得到履行且履行的标的物交付给委托人时。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效力(www.xing528.com)

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效力表现在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1.行纪人的权利。

(1)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所谓行纪报酬,是指行纪人为履行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的对价。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应用】

行纪人取得报酬的若干具体情形

1.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

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

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2)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买入或卖出委托物。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或者取回委托物,则行纪人仍负有保管义务。为维护行纪人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应用】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①行纪人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②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入物;③行纪人按照合同法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

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方式有两种:行纪人直接将委托物提存;委托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委托物,提存所得价款。

(3)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在执行委托人指令卖出或买入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卖出人的权利。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买卖合同。但是,委托人事先明确表明其不接受行纪人的介入的,则行纪人不得行使介入权。

2.行纪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由于不可抗力或物品本身的自然损耗等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造成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的,行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行纪人并无为保管的物品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物的意外灭失,只要行纪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可不负责任。

(2)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行纪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特殊情况下,行纪人可以处理委托物。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委托物因腐烂变质或者其他瑕疵,如果不及时处理会使得委托物的价值大大降低或者丧失的,行纪人便可以处理委托物。这是我国《合同法》第417条的明确规定。

(3)行纪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遵从委托人的指示,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处理。

【应用】

行纪人不按照对委托人有利的价格办理委托事务,主要包括以低于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委托人指示的价格买入。这种情况下,行纪人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然如果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对于委托人而言,是获得收益或者节约开支,自然无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4)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15条明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以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为原则,可以促使行纪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节约开支,有助于督促行纪人以最少的投入与第三人交易。

(5)行纪人直接履行的义务。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两个合同之连环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行纪人作为这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当然应该履行和其身份相关的合同义务。这体现了合同约定义务对于行纪人的约束。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行纪人不承担责任。

(6)行纪人的其他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纪人还负有保管、保密等义务。

(二)行纪合同对委托人的效力

行纪合同对委托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委托人的义务方面。

1.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有权利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双务合同中委托人主要义务的体现。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

2.委托人负有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合同。在经过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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