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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肖像权的概念及保护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等团体或社会组织无法拥有肖像权。通常所说的“企业形象”实际上是有关一个企业的规模、经济、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的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与肖像概念完全不同。自然人对自己形象享有维护其完整性,并禁止他人非法毁损、玷污其形象的权利。肖像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是与财产有密切关系的。但物质利益确实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肖像权应对其中所包含的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全面保护。

民法分论(第3版):肖像权的概念及保护

(一)肖像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从表现的部位看,应以人的面部为主,如果离开了面部形态和神态,是很难辨认出某一视觉载体是否为某人的肖像的。因此,肖像是自然人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综合表现。肖像首先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而不是法人的形象,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再现的视觉形象,是与本人人体分离的形象,但可以直接代表肖像人。肖像应当反映自然人的真实面貌,而自然人所创作的艺术形象,如孙悟空济公等,并非创作者真实形象的反映,不能与其肖像混为一谈。肖像不能单独存在,必须存在于肖像载体之中,肖像载体存在于肖像人的人身之外,法学上属于物的范畴。肖像经物质载体客观再现后,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的基本特征有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1.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是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肖像是通过对特定自然人形象的基本特征的外在反映和再现,来展示特定自然人形象的社会评价,关系到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法人等团体或社会组织无法拥有肖像权。通常所说的“企业形象”实际上是有关一个企业的规模、经济、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的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与肖像概念完全不同。法人的厂容、厂貌的照片,法人成员的集体摄影,都不是法人容貌,法人根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容貌。自然人对自己形象享有维护其完整性,并禁止他人非法毁损、玷污其形象的权利。

2.肖像权包含着物质利益。肖像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是与财产有密切关系的。肖像中所包含的艺术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这种物质利益是由肖像权的精神利益所派生和转化来的利益,带有附属的性质,它不足以改变肖像权的人格属性。但物质利益确实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肖像权应对其中所包含的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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