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解释的原则-民法分论(第3版)

合同解释的原则-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解释,奉行的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表示主义所谓表示主义,是指以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活动的根本性准据的合同解释理论。因为,对于表示行为之合同解释之准据的强调,就是对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合同解释的原则-民法分论(第3版)

【导读】

合同的解释作为法律行为的解释,是以意思表示作为其解释的目标。意思表示系由内在法效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两个基本要素组成,因此合同的解释目标究竟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表示,便构成了合同解释的原则问题。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解释,奉行的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讲述】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概述

所谓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指在实施合同解释活动时,合同的解释者所应当遵循的合同解释的准据。从本质上讲,合同的解释,就是法律行为的解释,即对合同当事人缔约意思表示的解释。从构成上讲,意思表示包括内在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方面的要素。相应地,作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合同的解释也就应当立足于这两个方面。在意思与表示这两个方面中,对于意思而言,意思是当事人缔约目的的集中体现。立足于意思进行合同解释,自然能够最为充分地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使合同的解释符合当事人的本意。但是,意思具有主观性,不仅合同的解释者难以充分地发现,即便是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也难以完全准确地把握对方的缔约意思。对于表示而言,具有外在性,容易使人察觉、感知,立足于表示来解释合同,简便易行。然而,由于表示未必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意思,在出现合同条款的理解争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立足于表示来解释合同,往往容易忽略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把握。由此所产生的问题便在于,合同的解释,究竟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准据,还是应当以其表示为准据?合同解释中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理论分歧即发端于此。

二、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一)意思主义(www.xing528.com)

所谓意思主义,是指以探究、发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合同解释的根本性准据的合同解释理论。意思主义学说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实现其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愿对于相关合同法律关系之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决定作用。比较而言,表示行为不过是当事人意思的外在流露,是意思的表现形式。由此出发,对于合同的解释,不应当拘泥于合同当事人的表示,而应当深入探究当事人的意思,发现当事人的真意,并以此作为合同解释的准据,这是合同解释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意思主义出发,倘若当事人的表示行为与其意思不相符,合同效力的正当性基础便不复存在。意思主义的合同解释理论建立在以下判断之上: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以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其根本目标。而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中,人的自由意志乃是驱动人从事有理性的活动的根本要素。在意思与表示的关系中,其两者具有“源”与“流”的关系,意思应当成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所在。至于表示,其意义仅在于使人的自由意志在外部使他人得以察知。表示仅仅是意思的形式。因此,在合同的解释活动中,如果忽略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究,将会导致合同的解释与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背离。由此可见,意思主义理论的本质,崇尚个人意志自由在合同中的作用,强调寻求当事人的真意是合同解释的根基,其本质上是个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在合同解释理论中的体现。

(二)表示主义

所谓表示主义,是指以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活动的根本性准据的合同解释理论。从表示主义出发,合同的本质,并不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在于当事人的表示。因为,当事人的意思具有纯粹的主观性,不仅外人难以察知,而且在法哲学的意义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只有当内在的意思通过表示行为被表达于外界的时候,其意思才可能通过表示为外人所了解,并且脱离了内在意思的纯粹主观性,而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换言之,对于法律行为而言,真正具有意义的,乃是当事人外在化的意思,即通过表示行为而表达于外的意思。对于相对人而言,由于其唯一能够察知的就是缔约对方的表示,而对于缔约对方的内在意思,是无从知晓的。因此,立足于表示来进行合同的解释活动,便具有了维护交易安全的意义。因为,对于表示行为之合同解释之准据的强调,就是对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反之,倘若将合同的解释基础从表示行为偏移至内在意思,则无异于许可当事人以变化无常的意思,肆意损害合同内容及其效力的稳定性。从表示主义出发,合同的解释应当完全立足于表示行为。纵然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非基于其意思而实施,其所作出的表示也同样应当作为一个真正的意思表示而得到承认。显而易见,表示主义的本质是侧重交易安全的社会本位的法学思想在合同解释理论领域的体现。

三、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释原则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各有侧重,难以简单评价孰优孰劣。对于立法而言,将这两种理论混合加以规定,乃是最为明智的选择。我国《合同法》对于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合同解释的理论,采取的是混合规定的做法。因此,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制度中,我们既能看到意思主义的理念,也能看到表示主义的做法。例如,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订立制度,以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的成立要素,而并未规定与当事人意思相符的表示方得构成“要约”与“承诺”。此即是立足于表示主义的做法。与此相适应,我国《合同法》上的可撤销合同制度表明,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合同。在这里,这种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依然在于当事人的表示行为。此外,对于合同的解释方法来讲,《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规定所确立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同样是立足于当事人的表示,而不是意思。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也并非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虽然合同的成立基础在于当事人的表示行为,但是其依然可以依据意思表示的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来撤销这一合同。这一点,体现出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另外,合同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诚信解释、习惯解释等,也同样反映出在合同的解释的过程中,法律对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努力。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合同解释原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奉行的原则相同,即采取以表示主义为主,辅之以意思主义的合同解释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