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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概念及区别(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持健康利益的权利。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则为损害健康权。健康权与生命权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健康权与自由权均保护人的自主运动与思维,但二者仍有不同。从侵害行为角度来看,侵害健康权在于破坏人体机能的完善性和使其功能发挥受限制,完全属于人体的内因。

健康权的概念及区别(民法分论第3版)

健康的语义为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人身权法中的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持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以人体的整体构成为客体。健康权与身体权不同,健康利益在于人体生理机能和功能的正常运作;而身体利益在于人体生理组织的有机性和完整性。身体损害事实的标准,必须是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而对于身体运作机能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的影响。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则为损害健康权。(www.xing528.com)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而不是以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健康权与生命权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健康权与自由权均保护人的自主运动与思维,但二者仍有不同。从侵害行为角度来看,侵害健康权在于破坏人体机能的完善性和使其功能发挥受限制,完全属于人体的内因。侵害自由权并不破坏人体机能和功能,而是对人的行动和意志设置外来的障碍,使人因外界的束缚或影响而不能自主行动、自主思维,非法限制自由完全是外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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