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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②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相比,其与财产权的联系更为密切,其权利本身的财产性更强,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经济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侵害法人的名誉权并无精神损害问题,而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则不然。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分论(第3版)》: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名誉

名誉是人们对自然人、法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具有如下特点:

1.名誉具有社会性。名誉出自公众的评价,而非某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个别评价,也不是一种自我评价。

2.名誉具有客观性。名誉是外部社会较一致的评价,并非本人内心的独特感觉,在许多情况下,某个人对自己的评价与社会评价可能是不相一致的,不能以个人的评价来决定其名誉的内容,也不能以个人的情感受到伤害为理由而认定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名誉具有特定性。名誉是对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而不是对社会一般人的评价。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因公民、法人的人格价值不同而有所不同。公民的人格价值主要是指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风、能力、才干等素质和品格;而对法人来说,法人的人格价值主要体现为法人的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等素质。

4.名誉具有观念性。名誉虽具客观性特征,但它的表现形态却是观念的形态,存在于公众的观念形态之中。

5.名誉具有时代性。在不同的时代,人们的名誉观有所不同。(www.xing528.com)

(二)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与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与法人的名誉权仍有一定的区别:①名誉的内容不同。自然人的名誉主要是对其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法人的名誉则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成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②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相比,其与财产权的联系更为密切,其权利本身的财产性更强,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经济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侵害法人的名誉权并无精神损害问题,而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则不然。③侵害方式不同,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侮辱、诽谤;而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表内容不实或评论失当的作品等。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身属性包括自然人的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法人的能力、效益等状况。名誉体现了民事主体重要的精神利益,并且与财产利益有密切的联系。名誉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经济活动,并与他人广泛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

3.名誉权的内容是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所具有的观念性,决定了它不具有肖像权、名称权那样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于保持或维持其名声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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