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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民法分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此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这种责任承担的连带性具有法定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第3版民法分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就狭义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30条“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相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更加强调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曾规定:“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从广义上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的规定,而数个行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模糊规定,不但在理论界遭致学者批评,在实务上也造成了混乱。《侵权责任法》在第11条和第12条有关“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修改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规定。因此将《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体系考察,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8条属于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突出的是狭义共同侵权的主观共同性。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与一个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独侵权行为不同,共同侵权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多数人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侵权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此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也称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联络,共同追求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时,各行为人对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结果应该预见或认识,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加害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各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因其关联性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每个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如《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强调的就是数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换言之,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强调的是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联性,并不要求各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主观共同性。因此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包括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包括数个行为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www.xing528.com)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以及第11条的规定,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个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若数个行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或虽然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针对不同对象所实施,从而能够将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区别开来,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4.侵权责任承担的连带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个侵权行为人彼此之间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每个加害人都负有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这种责任承担的连带性具有法定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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