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民法分论(第3版)

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度危险责任简称高危作业,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为高危作业致损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而在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体系化的高度危险责任制度。

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民法分论(第3版)

高度危险责任简称高危作业,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为高危作业致损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用9个条文对高度危险责任作了专章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该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周围环境”是指危险活动作业人或者危险物品所有人以外的,处于该危险活动作业或者危险物品及其所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2.该活动或者物品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高度危险作业的基本特征在于危险的不可避免性,对于许多作业行为,经营者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此时就不能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因而在确定某一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时,应当考虑该行为能否通过合理注意义务予以避免。

4.客观上,该活动或者物品需要在采取特别安全技术时才能进行。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应当根据具体的活动或者物品的作业来确定。(www.xing528.com)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各种高科技成果的机器设备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大量高科技的运用,诸如航空运输电力、核能利用、工程爆破等,亦为周围环境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并且常常给人们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巨大损失。与此同时,即使从事上述各项危险活动的作业人小心谨慎,也很难避免损失发生,故严格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传统侵权行为法已不能解决由此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此情形下,为了适应这种情形发展的需要,各国纷纷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最早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此后的大陆法系国家将无过错亦要承担责任的原则规定于高危作业致害的侵权责任中,以此来解决由高危作业引起的损害赔偿。

在英美法中,高度危险作业被称为异常危险行为,属于严格责任的一种,除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某些高度危险作业外,法官亦可通过判例确认某些行为为高度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用9个条文专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该规定既是对相关高度危险责任内容的整合,又是对高度危险责任制度体系本身的完善。在该章的具体规定中,明确列举了高度危险责任的四种情形,即: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规定了不同的免责事由,尤为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法》第77条明确认可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从而在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体系化的高度危险责任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