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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规定,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认识和明确抵押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针对不同的抵押客体,法律对抵押权的设定、登记所作的不同规定。

《民法分论(第3版)》-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导读】

本节讲述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主要在于明确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一个独立的种类,它具有不同于质权、留置权的特点。

【讲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时,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在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因此,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权和留置权的重要标志,正是因为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才使抵押权既发挥了抵押物的担保功能,又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或使用,同时又免除了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之累以及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所以,抵押权较之于其他担保物权种类而言,确实是一种优良的担保形式,被誉之为“担保之王”。

2.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在传统民法上,抵押权作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通常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上不能设立抵押权。但是近现代民法为了融通资金、发挥物的效用、克服动产质权只能担保而无法利用的弊端,在原有的不动产抵押权之外,分别规定了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权利抵押权。我国的物权法,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在物权法的立法中,不仅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而且也对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一并作出了确认。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上,抵押权的客体不仅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法律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利。与之相比较,质权和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不动产依法不能作为质权和留置权的客体。

3.抵押权是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虽然不要求转移占有,但却要求必须具体、特定,这既是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要求,也是抵押权发挥担保作用的要求。对于抵押人的不特定的一般财产,抵押权人无法直接支配或估计其价值,所以,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则无法就该标的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特定,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而不能担保一切债权。(www.xing528.com)

4.抵押权是就标的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与债权性的担保——保证相比,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抵押权的物权性集中体现在:于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所以能够就抵押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完全归因于抵押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价值支配权。这里所谓的优先受偿,包括三层意思:其一,就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其二,就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而言,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受清偿的权利。其三,债务人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不受破产宣告的影响,抵押权人仍然有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的特征,是抵押权物权性质的集中体现,而这一点,正是作为物权性担保的抵押权与债权性担保的根本区别。

三、抵押权的分类

(一)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根据抵押权客体的不同可将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而设定的抵押权,如以城市房地产为客体设定的抵押。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而设定的抵押权,如以交通运输工具为客体设定的抵押、以普通货物为客体设定的抵押。权利抵押权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为客体所设立的抵押权,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设定的抵押权。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认识和明确抵押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针对不同的抵押客体,法律对抵押权的设定、登记所作的不同规定。

(二)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根据法律对抵押权有无特别规定为标准,可将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指法律上只有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而无特别规定的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抵押权。特殊抵押权通常包括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等。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二者所适用的规则的特殊性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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