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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人自出生、法人自依法成立之时,即享有名誉权。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我们认为,荣誉权应该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还应当指出的是,一些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也有将荣誉或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提并论予以保护的情况。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权实际上也是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名誉权的一种特殊情形,是经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对某人的一种社会评价。

荣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分论(第3版)

荣誉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从特定机关或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首先,荣誉反映了社会对某一公民的评价和对其人身的信任和尊重;其次,荣誉与特定人身的主体不可分离,是特定机关或组织给予特定自然人、法人的殊荣,即特殊的名誉,是一种积极评价,而非消极评价。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光荣称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剥夺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1.荣誉权的取得须民事主体做出贡献,取得成果,由特定机关或组织授予荣誉称号而产生;名誉权为民事主体所固有,不需要任何条件即可获取。自然人自出生、法人自依法成立之时,即享有名誉权。

2.从权利主体的范围上看,荣誉权只是由实际获得了荣誉称号的特定主体享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权利。

3.内容不同。荣誉是特定机关或组织对特定主体从某个方面进行的评价,是授予的一种特殊名誉;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声望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4.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或撤销;荣誉权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依法被剥夺或撤销。

【评论】

关于荣誉权的独立性(www.xing528.com)

关于“荣誉权”是否为一项民事权利的问题,我国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术观点。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荣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51]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52]比较法研究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不将荣誉或荣誉权利作为独立于名誉权的民事权利;②与名誉不同,荣誉并非人人都可能享有,也并非人人都必须具有,它是一种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人格或精神利益,因此不应以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权利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③在实践中,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及奖励的种类和级别都是很不规范的,难以对这种本不规范的实践给予专门的民法调整。

我们认为,荣誉权应该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一方面,《民法通则》除第102条对荣誉权有规定以外,其第120条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两条规定表明,立法者认为荣誉权是与名誉权相并列的民事权利,这一权利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另一方面,也有国家将荣誉或荣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如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还应当指出的是,一些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也有将荣誉或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提并论予以保护的情况。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其荣誉及信用亦不容侵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荣誉权的性质

荣誉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理论界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权实际上也是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名誉权的一种特殊情形,是经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对某人的一种社会评价。[53]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范围。荣誉权是人格权的另一理由是,“民法上的身份云者,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有一定身份后得享有之权利也”。[54]因此,身份权也称亲属权。[55]基于荣誉称号产生的身份,如“劳动模范”无异于因职业产生的“身份”,如公务员、学生等。法律之所以特别保护,是旨在彰扬先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56]

另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57]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给予公民或法人的一种特殊的美名或称号,是授予在各项社会活动中成绩卓越和有特殊贡献的公民或法人的,因而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能享有,尤其是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成绩。可见,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应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不是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应为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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