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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概念。由此可见,我国民法更侧重于将侵权行为作为发生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本身即具违法性,违法性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同属民法上的违法行为,二者均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民法分论(第3版):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侵权行为有不同的称谓,德国法称侵权行为为“不许行为”,其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非法地使他人的身体、生命、自由、财产或任何其他权益遭受损害,要对此造成的损害负责。”日本民法称侵权行为为“不法行为”,其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国民法沿袭罗马法规定,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前者是指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权益,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后者是指对受其监护的无行为能力人或受其驯养、保管、占有、所有的物损害他人权益而负赔偿责任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其法典第184条对侵权行为作了原则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上述大陆法系各国及地区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尽管或详或略,表述不尽相同,但均将侵权行为界定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继续沿袭了此种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民法更侧重于将侵权行为作为发生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不限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各种绝对权,只要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而致人损失,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均可以产生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本身即具违法性,违法性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他人利益,造成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权益的损失。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却并未造成他人任何损失的,不构成侵权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无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同属民法上的违法行为,二者均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但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绝对权,即对世权,这种权利的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而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则是相对权,即对人权,其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绝对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相对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则大多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因此,侵犯绝对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要由侵权行为法来规定,而非由合同法规制。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对象范围也在日益扩大,除了固有的绝对权外,还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其他利益,这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亦已明确,如第三人诱惑或强制雇主终止雇佣合同、解雇雇员,第三人要负侵权责任。[1]但这并未改变侵权行为对象特定性特点。(www.xing528.com)

3.侵权行为主要是基于过错而致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条件下,侵权行为的成立才不以过错为必要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都含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它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在法律特别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特殊场合下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必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这便是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之一。

4.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与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同为债的发生的四个原因。侵权之债即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在加害人或受害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责任与债务关系原理上,通常债务是前提,责任是后果,债务的不履行导致责任的产生。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侵权行为列入债法中,而是独列“民事责任”一章,在其中专门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立法例并未否定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但突出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性质,表明法律对侵权行为人的否定评价。由此可以推知,在侵权行为的后果中,债务与责任的产生并无先后之分。侵权行为可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二者不能互相替代,规定侵权之债,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领域合理解决彼此间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又能使债权领域中的相关制度,诸如债的担保、代位请求权等制度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充分发挥作用,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规定侵权责任,则能够避免损害赔偿关系在私人意思自治领域的放任自流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国家利用强制力制裁不法行为,保障义务人切实地履行债务。因此,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示例】

例1 甲是一出生才3个月的婴儿,发育正常。某日,其母带甲去当地一家医院就诊时,由于药房工作人员疏忽,在药袋上注明服药剂量时,将每次服药1/10剂量错写成每次服一片剂量。回家后,其母按此剂量给甲服用后造成甲全身中毒,生命危险。经医院全力抢救,甲脱离危险,但其后出现脑萎缩后遗症,精神发育迟滞。经鉴定,甲现遗留脑萎缩及精神发育迟滞与误服过量的药片有关。

此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玩忽职守,错填用药剂量,致使甲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该行为即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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