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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与用益物权的不同特点。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对担保物权作了系统规定。本例中,作为担保物权人的某工商银行依法对盛达公司担保的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直接排他的支配权即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分论-第3版

【导读】

本节主要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与用益物权的不同特点。

【讲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对担保物权作了系统规定。其中第十五章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担保物权的立法见诸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在参考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担保物权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关于担保物权的立法起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1995年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民法通则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又制定了《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出了规定,并针对《担保法》的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系列关于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在全面总结前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及其体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这意味着,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按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包括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标准或者依据。

【示例】

例1 盛达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于2002年3月向当地某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为了担保盛达公司到期能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盛达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一栋大楼向银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就抵押的事项依法向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2005年3月,还款期限届满,盛达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债权人某工商银行依法请求法院拍卖盛达公司依法抵押的大楼,并就其所卖价款550万元优先清偿盛达公司所欠某工商银行的债权。本例中,作为担保物权人的某工商银行依法对盛达公司担保的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直接排他的支配权即为担保物权。(www.xing528.com)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担保物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担保物权除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作为一种设立于他人所有物上的他物权,与同样作为他物权的用益物权(尤其是役权)相同,其设立、存在总是围绕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他物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就担保物权而言,法律设计担保物权的初衷,在于将具有绝对效力的担保物权作为工具与仅具有相对效力的债权“捆绑”在一起,或者将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附从于效力较弱的债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者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在担保物权设定或实行之时,必须以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时,该债权已因清偿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则因目的的不存在而失去存在的意义,担保物权的这种特点,被学界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由于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他物权,因此,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得不到实现的危险,则必须要求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立效力更强的担保物权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这里所谓的财产,不仅包括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财产,而且也包括某些不动产权利和可转让的债权等无形财产在内。

3.担保物权是具有实现条件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具备物权法规定的设立要件时设立,但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从成立时立即开始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依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按照《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定条件;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这是担保物权实现的约定条件。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事先作了约定,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则可以按照约定实现抵押权。例如专款抵押贷款中,当事人约定,如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无法收回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抵押权。

4.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作为直接支配担保物交换价值的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行使变价权,即依法拍卖、变卖该担保物,并就担保物所卖的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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