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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和缴纳:公司企业法学第3版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出资方式和缴纳:公司企业法学第3版成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体例:

1.出资平等主义

这种体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多份。韩国商法》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金额,应为五千韩元以上,且均等。尽管这种复数出资,在形式上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但实际上存在明显区别,如韩国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社员,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指示式或者无记名式证券

2.出资不平等主义

这种体例规定,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各股东所认购的出资额可以不同。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确定了此种体例。这种出资方式的有利之处是,股东出资完全可依公司资本的需要而定,方便易行;不利之处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计算多有不便。

3.基本出资制(www.xing528.com)

这种体例规定,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额的整倍数。如,我国澳门《商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每一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每一份都是澳门币一百元之整倍数。此种出资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出资平均主义在出资方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同,又有利于消除出资不平等主义在股东表决权计算上的弊端。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各国的立法规定基本一致,均确认资本分为股份。股份为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具有流通性。有些国家的法律确定股份的最低额,如,日本规定为五百日元。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的最低额,由发行股票的公司决定。

(三)出资的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股东是否依法将货币出资存入拟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是否依法办理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衡量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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