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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出资和归属规定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有权享有该技术成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的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

技术成果出资和归属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及归属

(一)技术成果的出资

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将其作为资产出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对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以技术成果出资毕竟不同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出资,在以技术成果出资的情形下:首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权利人既可以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出资,也可以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出资。但在以技术出资但没有约定出资的技术成果的权利类型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出资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即需要解决权利人是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移转给接受出资的企业。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有权享有该技术成果。这是因为权利人既然是以技术成果出资,但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权利人是以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出资的,在此情形下,推定权利人的意思是以所有权出资,该技术成果理应属于接受出资企业所有。其次,以技术成果出资的,还涉及技术成果价值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出资人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对于出资人而言,技术成果的具体价值决定着其所占的出资份额,也是确定其从投资企业取得收益的基础。一旦权利人出资之后,就应当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所占份额,如果未约定权属,依据上述规定,推定该技术成果由接受出资的企业享有。但该推定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而言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合理确定技术成果的价值及其所应占的份额。一般认为,如果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例如,推定技术成果出资人投入的是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该技术成果价值较大,而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较少,则将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经当事人协议可以变更增加其出资额。[25](www.xing528.com)

(二)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定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2、3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该规定,首先,当事人已经就技术成果的权利使用或利益分配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其次,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说明各个主体共有一个技术成果,这就意味着此项技术成果不属于其中的某一主体单独所有。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的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26]再次,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因为在法律上,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比例并不必然等于当事人获得的收益的比例。但是在当事人就收益比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按照各自的使用权比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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