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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范围与变更原则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不得超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及初审裁判使上诉审裁判更有利于上诉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不得变更初审裁判而导致上诉人更加不利。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判决只能在上诉人申请变更范围内变更,既不能超出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不能超出上诉范围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然而,法院可应被上诉人的声请扩大上诉范围。

《港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范围与变更原则

平常上诉所采用的是重新审理的上诉模式,上诉当事人不得在上诉审中陈述新的事实,也不得变更请求或诉因,只能在第一审诉求的范围内提起上诉。澳门的上诉制度受禁止因上诉而受损和禁止因上诉而获利原则的约束,亦即禁止利益变更原则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禁止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不得超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及初审裁判使上诉审裁判更有利于上诉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不得变更初审裁判而导致上诉人更加不利。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判决只能在上诉人申请变更范围内变更,既不能超出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不能超出上诉范围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11]

上诉的范围可以由上诉人在其上诉的声请或陈述中限定。如果判决的主文部分含有数个裁判,则上诉人可以对其中的一项裁判提起上诉,并于声请中详细说明上诉所针对的裁判;如果上诉人没有详细说明,则上诉涉及判决主文部分中不利于上诉人的所有裁判。在陈述的结论部分,上诉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缩减上诉原先的标的;如果上诉人没有将陈述中论述的问题在结论部分作归纳,那么法院就不应审理该问题,而将其视为上诉人默示缩减上诉标的。裁判中未被提起上诉的部分,其效果不会因就上诉部分所作的裁判及诉讼程序的撤销而受影响,亦即该部分未被上诉的裁判将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再对此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也不能对此进行审理。

作出上诉的陈述后,上诉人不能再变更上诉或扩张上诉范围,但可以在法院作出审判前缩减上诉范围。然而,法院可应被上诉人的声请扩大上诉范围。如果提起诉讼或作出防御的依据有多个,且对胜诉当事人所持但未被采纳的依据,该当事人于其陈述中提出声请,作为一旦有需要审理该依据时的预防措施,那么即使该声请是作为补充请求提出,上诉法院仍应对该依据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也可在其陈述中作为补充请求提出判决无效的争辩,或对就实体问题的某些内容所作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裁判提出异议,作为一旦上诉人提出的问题理由成立时的预防措施。(www.xing528.com)

在特定情形下,受裁判影响的问题将得以延伸审理。法官应解决当事人交由其审理的所有问题,但有关问题的裁判受其他问题解决结果影响而无须解决的除外;如果初级法院没有审理某些问题,尤其在由于认为该等问题受到争议解决结果的影响而无须审理,但中级法院认为上诉理由成立且须审理该等问题时,只要具备必需的资料,即得作出废止裁定,并于废止第一审裁判的合议庭裁判中审理该等问题。在作出裁定前,裁判书制作人应给予各方当事人10日准备陈述的期间,并听取各方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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