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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执法:告发责任评估,奖励与刑罚解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犯罪的责任评估。这里面有24条法规专门用于规范参与指控的告发者的奖赏与责任。附录二表明,二两黄金是告发应处肉刑与重劳役刑之犯罪所应得的奖励,而告发死罪应得的奖赏是五两黄金。对于盗窃和抢劫的告发,律令要求告发者报告被盗财物的价值,这将决定施加于被告的刑罚;另外,这也在实际上决定着可能出现的不准确指控所应承担的责任。他应被罚一盾;罚一盾符合法律规定。控告他人盗窃1 000 钱。

非官方执法:告发责任评估,奖励与刑罚解读

作为一个原则性问题,秦汉律令对告发犯罪提供相当于捕获此类罪犯之奖赏一半数量的奖励(参见附录二)。[31] 然而,立法者知晓在仅仅告发的情况下是不会牵涉直接风险的,人们存在为获得奖赏或出于私人恩怨而进行诬告的倾向。对于这种滥用(告发)的可能性,针对控告的法规被设计出来,为评估控告的真实性提供指导。

诬告的类型。秦汉律令定义了两种类型的诬告:“诽谤”(或曰故意诬告),以及“疏忽大意的告发”。根据张家山汉简《告律》,除了对死罪的诬告会导致黥刑附加劳役刑,对诽谤性告发的惩罚与其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遭受的(刑罚)一致。[32]“疏忽大意的告发”所导致的刑罚比它指向的犯罪嫌疑人所遭受的(刑罚)减一等。《告律》的相关条款提供了一个便于计算的层阶量表:

这些刑罚施用于那些对完全无辜者进行指控的人。犯有某些罪行之人又进行错误或故意的诬告,会给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致更加复杂的评估,这将在下文进行讨论。不过在把注意力转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首先考虑另一个用于计算财产犯罪(诸如盗窃或抢劫)的刑罚的量表,以及涉及此类犯罪的告发者的法律责任。

财产犯罪的责任评估。张家山汉简《盗律》记载了根据非法获得财物的价值决定财产犯罪之刑罚的法规:

偷窃[财物]的价值超过660 钱,判处其黥为城旦舂;[偷窃的财物价值在]220 至660 钱之间的,判处完城旦舂;[偷窃的财物价值]110 至220 钱的,耐为隶臣妾;[偷窃的财物价值]22 至110 钱的,罚金四两;[偷窃的财物价值]1 至22钱的,罚金一两。[38]

秦代的出土法律文献证实,在秦时也适用相同的刑罚量表。这种刑罚等级在赃值与刑事责任之间建立起相关性,并且成为确认控告是否准确的基础。

计算告发者的奖赏与责任。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文献资料中包含书写于210 枚竹简上的190条律令,其中收录了多个基于案例的适用法律的例子。这里面有24条法规专门用于规范参与指控的告发者的奖赏与责任。

至少从理论上讲,既不准确又并非完全诬告的情况,也给确定奖赏以及刑罚制造了难题。在这两种极端之间存在着各种案例。比如,如果对犯罪的控告比实际罪行轻应如何处理?

甲控告乙故意打伤他人;讯问(显示)乙已经谋杀了人,而并非仅仅打伤他。应当给予甲嘉奖;奖赏应是多少?他应被奖赏二两(黄金)。[39]

虽然杀人是死罪,但出于谋杀的动机伤害他人应被判处黥刑与劳役刑。附录二表明,二两黄金是告发应处肉刑与重劳役刑之犯罪所应得的奖励,而告发死罪应得的奖赏是五两黄金。若本案能准确告发,控告者本来能够获得比他现在所求多得多的奖赏。

对于盗窃和抢劫的告发,律令要求告发者报告被盗财物的价值,这将决定施加于被告的刑罚;另外,这也在实际上决定着可能出现的不准确指控所应承担的责任。参考以下文例:(www.xing528.com)

某人被控告盗窃110(钱);讯问(显示)他盗窃了100 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他应被罚二甲。盗窃了100(钱),若控告者故意私自增加了10 钱,问:控告者应如何论处?他应被罚一盾;罚一盾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根据成例,他被以控告不实论处,罚二甲。[40]

先将现在的法律文本与法院实践之间出现矛盾的有趣问题放置一边,让我们尝试重建上述裁决背后的计算过程。新近出版的(湖南省)里耶出土的秦代行政文书与(湖南长沙岳麓书院藏秦简证实,秦帝国的罚金在传统上以军事装备的形式表示,但在实际上以金钱的形式缴纳,一甲的价值是1344 钱。[41] 因此,二甲总计2 688 钱。由此可见,若根据西汉末期已知的数据进行估算,这一数值与四两黄金的价值(2500钱)十分近似。

根据张家山汉简《盗律》之规定,偷盗财物价值在110 至220 钱的要被判处“隶臣妾”之劳役刑。上文所引的《告律》进一步表明,诬告某人犯有导致上述刑罚的犯罪,告发者将被判处成为“司寇”的刑罚,即一种不太重的劳役刑。不过,这一法规只适用于针对无罪之人的“疏忽”控告;而在当下讨论的案例中,被告确实犯有盗窃罪,只是赃值不像指控所说的那么多。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告律》中的量表,就能够发现罚金四两的刑罚是对“司寇”之刑的减二等处罚。或可推测,这种减等原则也被秦时的法庭所采用。

如果不准确的告发并没有对刑罚的严重程度造成实质影响,就不被视为诬告,以下规定证明了这一点:由于660 钱是财产犯罪之刑罚体系的上限临界值,盗窃所得超过这一数值者均被一视同仁地判处此类犯罪的最重刑罚——黥刑及重劳役刑。虽然上引之规定没有说明告发者是否获得奖赏(在这例案件中,为黄金二两——见附录二),不过可以推测其应该能获得奖励;而此处的省略是为了说明本法规的主旨聚焦于对诬告设置过错责任,而非对告发者的奖励。

控告他人盗窃1 000 钱。讯问显示他盗窃了670(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42]

相似的法律裁决能够轻易举出很多。[43] 不过,笔者倾向于以《封诊式》中一则看似直截了当的自告案例来结束本节的讨论。且细察此案,则其涉及上文讨论过的许多问题:

盗自告 爰书:甲,某里之公士自首说:“在五月的最后一天,我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一起,抢劫了某里士伍丁的一千钱。我没有因其他(罪行)受过审判。我前来自首并告发丙。”立即命令[令史]前去捉拿丙。[44]

这一简短陈述混合了过多的减罪要素,否则此罪行会被判处黥及重劳役刑。首先,罪犯的爵位极有可能会使其具备豁免肉刑的资格。[45] 其次,他的自首会使其刑罚再降一等,使他被判处较轻的劳役刑“鬼薪”。不过,这取决于他正确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说,他声称自己并无其他犯罪的情况是真实的。最后,(他)告发了一个从犯——士伍丙,这能进一步减轻刑罚,很可能不止一等(倘若丙确被官吏捕获),虽然尚不清楚是否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完全豁免刑罚。[46]

虽然目前还不清楚普通平民能够对早期帝国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掌握到何种程度,而针对奖赏与刑罚的标明了数字标准的目录促使他们这样做,以便获得豁免刑事责任、奖赏与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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