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责任界定及追究|执法培训教材《水行政执法》中

刑事责任界定及追究|执法培训教材《水行政执法》中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犯有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界定及追究|执法培训教材《水行政执法》中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水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水行政处罚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属于公共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对犯有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索贿的从重处罚。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www.xing528.com)

水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都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法律赋予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为了水行政执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秩序。对其无权采取的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由于水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主要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所以,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合法地行使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权。水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水行政执法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水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根据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原则,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则由行政机关管辖;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属刑法权的管辖范围,由司法机关负责查处。行政处罚和刑罚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处罚措施,所适用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不同,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一样,所以应由不同的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水行政处罚中,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水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由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水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水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水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水行政职权,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就是违法失职。水行政执法机关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