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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程序及其要求: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采取措施。若申请人败诉,则说明采取先予执行是错误的,应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潘刚可以提起先予执行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避免由于程序的拖延使原告的医疗费迟迟不能落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彭某的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在立案审查后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

先予执行程序及其要求: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一)申请

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只能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提出,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因为案件受理前当事人状况不明、事实不明,法院不能轻易判断是否可以先予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书面形式,申请书须载明先予执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说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情况。

(二)审查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对于范围之内的案件,还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

为了满足申请人的紧迫需要,同时又能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裁定

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的,应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对不符合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的,或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采取措施。在管辖权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若法院作出申请人胜诉的判决,则先予执行的内容与判决结果相一致,在执行生效判决时,将先予执行的部分抵销。若申请人败诉,则说明采取先予执行是错误的,应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

引例解析:本案中,马栏村村委会的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条件并且其最终败诉,属于错误的先予执行,同时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潘刚可以提起先予执行损害赔偿诉讼。

1.诉讼保全作为诉讼保障制度之一,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最终实现的作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方式。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和冻结或是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诉讼保全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有权获得赔偿。

2.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局判决前,为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先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先予执行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三类案件。在解决申请人急需的同时,须注重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

关键词: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 先予执行

(一)示范案例

案情:2007年3月,来自农村的卞女士到沈阳走亲戚,在绿灯过马路时,不幸被陈某驾驶的逆行车辆撞伤,当即昏迷不醒,送沈阳某医院紧急抢救,意识昏迷达40天之久,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住院2个月后才被转至普通病房,现在仍然在治疗中,仍需二次植入颅骨的手术。截至2007年6月底起诉时,已累计花费人民币18万余元,而陈某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责,卞某无责任。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几乎全部是卞某的丈夫向朋友和亲戚多方借来的。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而被告陈某也向法院提出“医疗司法鉴定”的申请,理由是费用过高,怀疑原告可能还在治疗其他疾病。

法院该如何处理?

分析:原告索要的是医疗费并且情况紧急,符合提出先予执行的条件,而且被告有履行能力。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避免由于程序的拖延使原告的医疗费迟迟不能落实。法院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治疗费用的清单及明细,证明除了前面所述的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外伤之外,并没有治疗其他疾病。而且,原告的亲戚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因此,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原告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将该急需的救命钱执行得到。

(二)习作案例

1.王某向戴某借款30万元用来做生意,2年借款期满后,王某却拒绝偿还。一天,戴某得知王某欲将自己的一辆客货两用车卖给其表弟。戴某急忙赶到王某住所地法院说明了情况,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问:(www.xing528.com)

(1)法院要求戴某提供担保,戴某提出自己目前生意亏损,否则不会急于要求王某还钱,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应如何处理?

(2)若戴某找到了朋友徐某作担保人,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时,高某赶到,称王某曾向其借款10万元,已将该车作了抵押,并出示了抵押合同。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2.彭某和李某系邻居。2008年李某动工修建新房,请彭某帮忙。一日彭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彭某交7000元医药费,彭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李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1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彭某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李某先行支付6000元医药费。李某私下对彭某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彭某的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

问: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彭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2)彭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彭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1.试述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2.比较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区别。

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予执行是否还需执行立案

2011年10月,原告马某因追索原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在立案审查后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书生效后,马某持该裁定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先予执行是否还需执行立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仍需要执行立案,立案后再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执行立案。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来看。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由判决来加以确认,并在判决生效后加以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但是,诉讼的进行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做到数日即毕。所以,为了使有紧迫需要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必要确立一种应急措施,先予执行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2.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章节体系来看。《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的内容规定在第一编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中,在第106条和第107条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虽然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执行立案,但是很明显先予执行的裁定是诉讼过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所以《民事诉讼法》没有把先予执行规定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

3.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所以先予执行的效力是其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无论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立法规定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应急”、“立即”,如还需执行立案后再强制执行有悖其设立意义。所以,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不需要再执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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