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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影响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督促程序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从而结束督促程序。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从而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裁定督促程序终结。这样一来,债权人还要另行交纳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债权人白白损失了申请费,同时督促程序耗费的时间可谓徒劳无益。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影响

在督促程序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从而结束督促程序。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1.申请不成立。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从而终结督促程序。

2.申请人撤回申请。在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并裁定督促程序终结。

3.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4.债务人提出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裁定督促程序终结。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支付令依法生效,法院也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5.债权人又起诉。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支付令无法送达。法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7.支付令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引例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认为自己与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争议,拒绝按照支付令的内容履行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法院提出异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不能视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所以红日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1.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不经过开庭直接向债务人发出要求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支付令,法定期限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制度。相较诉讼程序而言,督促程序更体现了高效、便利的优点。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生效。债权人有权依据生效的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词: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异议

(一)示范案例

案情:大龙家具厂与飞凤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办公桌椅的合同。飞凤公司在收到产品后提出很多桌椅都有瑕疵,要求退货。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飞凤公司对桌椅自行修理,货款减半支付。后家具厂多次向飞凤公司追讨这笔货款,飞凤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大龙家具厂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法院受理后,审查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和协议,向飞凤公司发出了支付令。飞凤公司收到支付令后,认为桌椅板材质量太差根本无法修理使用,只能退货,所以拒绝履行支付令,并在第五天就该支付令向该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那么本案中的支付令异议能否成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在时间、方式、内容、管辖法院等方面都符合要求,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并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支付令异议符合成立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转入诉讼程序,但是如果大龙家具厂不同意进行诉讼,则法院不能进行诉讼程序。

(二)习作案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乙按合同提走了原告价值80万元的产品,却未按时付款。原告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县法院。该院立即办理了支付令法律手续。(www.xing528.com)

问:

(1)在本案中,某县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适用该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人民法院向债务人乙公司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3)乙公司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异议?

(4)如果乙公司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

1.什么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有哪些特点?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选择分析:下列关于支付令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C.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制定的时候规定了督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11月13日颁布、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就督促程序问题作了解释。我国理论界和法院等实务部门对此普遍关注并寄予厚望。然而,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督促程序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快捷、便利解决债务纠纷的功效。督促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

1.当事人普遍对督促程序不够熟悉。很多当事人只知道有普通的诉讼程序,根本不知道存在督促程序,即便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知道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来实现权利。

2.债务人往往滥用异议权。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的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实践中债务人为了拖延时间,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损失申请费,恶意提出书面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

3.程序未合理衔接。我国没有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直接衔接,债权人申请的支付令一旦被债权人提出异议导致失效后,如果债权人想要起诉债务人,还需要另行起诉。这样一来,债权人还要另行交纳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债权人白白损失了申请费,同时督促程序耗费的时间可谓徒劳无益。所以,在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不想交双重费用和重复起诉,一般都放弃适用督促程序,而直接选择诉讼程序。

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不再是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是经过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才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诉讼程序成为督促程序的保障,将会使债务人谨慎使用支付令异议权,改善支付令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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