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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元宇宙:其他专利相关权益解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专利无效权R18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权因李某未缴纳年费于2009年9月11日终止。具体参见第六章第一节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即疑似侵权人发起的专利诉讼。

IP元宇宙:其他专利相关权益解析

1.专利无效权R18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此权,但必须针对授权后的专利,而不是申请审查中的专利。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身也拥有无效权,但专利权人的无效权是有限制的,请注意它和专利权人的放弃权的区别。

对专利权人的无效权限制主要有两条:一是专利权人不可以用非公开资料作为无效宣告的证据;二是专利权人(全体)只能部分无效,即无效自己部分专利,而不能无效自己全部专利。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1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27日向李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该申请于2007年1月12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权因李某未缴纳年费于2009年9月11日终止。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中,哪些即使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也不会被受理?

A.王某于2007年1月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B.周某于2008年3月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C.郑某于2009年10月1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D.李某自己于2008年11月24日提出的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

答案:AD,此题反选,答案D就是破坏了专利权人的无效权限制。

那么对于审查中特别是对公布后的发明如何行使公众权利呢?“公众意见权”是说任何人或者单位,就公布后、授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向国知局递送“意见”,就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的内容向国知局审查员提供情报,这就是“公众意见权”。国知局有义务保护使用“公众意见权”的“公众”,那么保护到什么程度呢?保护到国知局审查员只接受“意见”,但不允许与提“意见”的“公众”进行讨论。

2.先用权R23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D3(D2)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先用权,也是公众的权利,但不是谁都能用得上,只有符合法规定的合法技术方案使用者才能用,也不是什么时候都能用上,只有该使用者被专利权人告上法庭,作为被告的才有可能使用该权利。具体参见第六章第一节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1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49.甲公司于2007年5月就一种新型电池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8年12月4日公布。乙公司于2007年9月自行研制了同样的电池,并于同年10月正式批量生产。2009年10月16日,甲公司的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此时,乙公司仍保持原有的规模生产该种电池。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10月16日之间的生产行为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

C.由于乙公司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公布之前已进行了批量生产,故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D.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在2009年10月16日后的生产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D,请注意2个答案中的“可以”这一用词,需要解释的是,专利权人有权这么做。但如果乙公司不使用法律赋予的抗辩权,那它就得乖乖地支付临时许可费和专利许可费了。

3.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权利R24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权利,也是公众的权利,它的使用,不需要你作为被告,但需要你收到了专利权人的警告或者律师函。即疑似侵权人发起的专利诉讼。(www.xing528.com)

4.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权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一旦进入专利侵权诉讼,不论社会公众作为原告或者被告,都有权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因为在之前的《专利法》中,没有这条,一旦侵权诉讼发生,法院需让侵权方先申请中止审判,再等待侵权方向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的申请结果后再恢复审判,周期较长。对于某些明显不具专利性的专利,法院并没有职权直接无效掉该专利,如此,审判效率低下、浪费社会资源。现在好了,修改后,法院给予认为自己不侵权的一方直接在法庭上进行抗辩,法院依据抗辩理由和依据进行审判。但是请注意,法院依旧没有职权无效掉有权的专利。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11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56.专利权人王某发现李某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因而该专利权应当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审理

B.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告知李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C.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实施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的,可以直接判决李某不侵权

D.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实施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的,可以直接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答案:C,这是法律赋予的抗辩权,也是(修改后)专利法赋予法院的直接判决的权利。

1.中止权R19

顾名思义,就是在各种程序的进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程序中止(见表5-4和表5-5)。

表5-4 程序中止和中止权(1)

表5-5 程序中止和中止权(2)

(续表)

表5-3、表5-4把中止情形说清楚了。考生没什么特别需要理解的,多记忆就是了。

2.恢复权R20

涉及恢复权的地方特别多、特别杂,有费用逾期需要行使恢复权的,也有程序“走岔”需要行使恢复权的。本书第二章第二节申请流程的文-时-费的代码中,我们已经说过费用的代码了,现在我们来看一张费用的全表(见表5-6):

表5-6 费用全表

(续表)

iDgj*:(指定)国家阶段日

程序中涉及恢复权的有申请、复审的不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的恢复、视为撤回的恢复、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恢复、视为放弃专利权的恢复、非真正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主动撤回,符合恢复条件的,真正专利(申请)人可提出恢复、中止程序的恢复等等。

恢复权是个知识点,有心的考生可以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去整理一下。

回过头去,再看看表5-1中的24个权利,你是否对它们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是否在考试的时候能把不同阶段的不同权利搞清楚,是否能在实践中为专利(申请)人出谋划策?学,就要学以致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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