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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专利法》修订及奖金发放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专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

《经济法》中的《专利法》修订及奖金发放

一、概述

(一)专利

“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Patere,原来的意思是摆出来的衣服挂钩。现在一般认为专利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三是指专利文献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

(三)专利法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专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广义的专利法除《专利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专利的规定,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专利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专利法的范畴。我国《专利法》是1984年3月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专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权主体

专利法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这里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是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法的主体包括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职务发明的单位以及外国人。

(一)关于职务发明的主体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又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是指: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由于职务发明具有上述特点,因此《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尽管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而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所有,但是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仍然可以享受到一些重要的权利。例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可以获得精神奖励和荣誉;此外,还可以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单位应当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此外,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关于非职务发明的主体

非职务发明是指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发明人未得到任何单位的帮助,或者在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外,而且也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以外的任务情况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所有人,不受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的限制,因此,只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都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在实践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让:第一,以继承方式转让,即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第二,以买卖方式转让,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通过合同有偿转让给买方。当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并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买方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受让人拥有专利权;第三,以赠与方式转让,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根据合同无偿地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给第三者,作为受赠人的第三者在申请获得专利权后即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受让人拥有专利权。但是,在专利申请转让的情况下,由于受让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而专利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紧密相联系的,这种权利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永远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因此,合法受让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此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是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就是指共同对某一发明或者设计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也可作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获得人。根据《专利法》规定,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权和获得专利权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归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所有,因此,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必须由全体有权提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提出,其中任何人无权单独提出专利申请。

三、专利法保护对象

(一)专利法保护对象

《专利法》第1条规定:“本法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据此,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包括这样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指的发明,从技术角度看,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应用上的创造和革新,解决特定的技术课题,构思、设计、制造出前所未有的东西,即“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不同于发现,因为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观察、分析、研究揭示出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尚未认识的自然规律,发现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从法律角度看,《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只有经过国家专利机构的审查,确认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发明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产品发明,即发明人经过创造性构思制造出的各种产品,这是一种未曾有过的产品,它可以是独立产品,也可以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机器、设备、装置、工具等;第二类是方法发明,即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提出的技术方案,使得某种物品或物质发生形态变化或者部分质变,或者将其制成另一种具有新的用途的物品或者物质;第三类是改进发明,即发明人对于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进行重大改革的新的技术方案,它虽然不是新的发明创造,但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有明显好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属于发明的范畴,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但两者的技术水平有高低之分,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实用新型的创新水平较发明要低,因而人们往往把实用新型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专利”;实用新型仅局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适用于工艺方法,其范围比发明要狭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手续较之申请发明专利的手续要简便,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须经过形式审查和异议审查即可取得,而申请发明专利须经早期公开、实质审查等步骤;实用新型专利受法律保护期限较发明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要短,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他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要取得专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在工业上能应用,能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二)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其保护对象,也明确规定了其不予保护的对象。

1.《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授予的权利,专利权不保护那些违法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顺理成章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在第5条增加了一个条款,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首次将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挂钩,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鼓励和促进遗传资源方面的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有助于限制非法获取我国遗传资源的生物海盗行为;三是有助于保障利用遗传资源的后续利益分享。

2.《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这是新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但需注意,对于第④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根据现行《专利法》,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要注意,修改前的专利法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根据这个标准,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为具备新颖性。因此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为此,现行《专利法》引进了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技术的地域限制。这一重大修改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2.创造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现在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因此,创造性亦称为先进性。根据《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因为,新颖性要求的是未被“公知公用”,但新颖性无技术上的要求,如果仅以新颖性为标准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坚持创造性的条件,实质上就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质量要求,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现有的技术基础上发展创新,开辟新的技术领域

3.实用性

所谓实用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工业上或者产业上应用,也就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实用性又称为工业实用性或者产业实用性。坚持实用性的条件,就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生产上能够制造出产品或者产业上能够加以使用,使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产生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根据现行《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里《专利法》同样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规定。

2.显著性

这是现行《专利法》新增加的条件,根据这个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区别。可见现行《专利法》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观设计的不断创新。

3.不与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为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由于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日的确定就十分重要。根据专利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会因为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诸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二)专利申请的文件(www.xing528.com)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此外,《专利法》还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申请的审批

1.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也叫形式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的要求,包括: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等。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1.专利的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的无效宣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修改前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2.许可实施权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根据专利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一条款在新法中被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4.专利标识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标明专利标识,一方面可以起到广告的作用,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其他人知道这种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防止他人侵权。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政府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强制给予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它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权人涉及垄断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根据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强制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被提前终止。

七、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现行《专利法》提高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现行《专利法》,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法还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有助于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第6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现行《专利法》还完善了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而损害赔偿则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为克服之前相关规定的不足,《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上述规定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在界定损害赔偿额时,先要考虑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只有在该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考虑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应当说,这一修改更符合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本意,也较为合理,因为既然是对损害的赔偿,就应当首先考虑、重点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应将其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放在同一个位置考虑。二是引进法定赔偿制度,保障专利权人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必要的、起码的赔偿,从而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止专利侵权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还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第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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