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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担保规定及抵押合同内容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人应当为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等。

经济法中的担保规定及抵押合同内容

(一)合同担保概念

合同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合同切实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此外,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应当为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1.保证人的资格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同时也对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了以下的特殊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其责任财产未增加,保证的目的落空。

2.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按照保证人承担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即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具有从属性,但不具有补充性。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从保证人数量的角度划分,可以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在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

3.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协议。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如果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4.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案例7-11

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A企业向B企业供货10万元,B企业收货后1个月内付款,并约定由甲公司为B企业作一般保证,A企业依约履行后,B企业在1个月内未支付货款。A企业便向甲公司主张债权,被甲公司拒绝。请问: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

提示:合法。甲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A企业应先向B企业追偿货款。

(三)抵押

-1.抵押的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等。(www.xing528.com)

案例7-12

债务人甲将其所有的一套红木家具抵押给债务人乙。后来,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要求实现抵押权。在此之前,甲已将红木家具转让给了丙,但未告知丙该红木家具已经抵押的情况,也没有通知乙。

请问:乙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提示:如果该抵押合同未进行登记,则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丙,乙的损失由甲承担。如果该抵押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甲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告知丙,也未通知乙,该转让无效,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四)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2.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就是指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具体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现实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之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练一练

甲有一套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以该小轿车设定的质押。2012年3月20日,甲将小轿车交付给乙,乙付给甲现金12万元,并约定2012年9月20日还款。同年8月20日,乙因急需用钱,向甲索要贷款,甲以借款未到期及自己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但乙经过甲同意后将该小轿车再度质押给丙,同时乙向丙借款9万元。

请问:乙将甲质押的小轿车再次质押给丙是否有效,其规定是什么?

3.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就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五)留置

1.留置的含义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具有如下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留置权的产生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即留置权只能以动产为客体设立留置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以权利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如果权利人因为某种原因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则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还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成立除上述条件外,还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不得违背当事人双方排除留置权行使的约定;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得留置债务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债权人不得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得抵触。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现实留置权,而必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六)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前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的法律效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权予以适当增减。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案例7-13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付给乙公司8万元定金,同时又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后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损失9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除定金8万元不退还外,还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赔偿损失9万元。

请问: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其选择违约金方式,则应将定金退回,同时由于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损失,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失;若选择定金方式,因定金8万元不足弥补损失9万元,乙公司还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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