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的担保及保证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担保及保证责任的规定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一定的保障方式担保合同实现的法律措施。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没有征得保证人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承诺仅对甲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过债权人及保证人同意,未经同意,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的担保及保证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一定的保障方式担保合同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措施一般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做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就债务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1.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情形之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经典案例】

A公司欠B银行贷款5000万,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则C公司的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不是一般保证。

2.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二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承诺只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经典案例】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丙是保证人。丙与甲约定仅对甲本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甲将债权转让与丁,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则甲丁的转让债权合同生效,丁代替甲成为新的债权人,从债权通知到达乙开始起,对乙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没有征得保证人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承诺仅对甲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过债权人及保证人同意,未经同意,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责任的免除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1.抵押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www.xing528.com)

2.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3.抵押的效力

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物被查封的,抵押效力追及查封物,及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先被查封,后被抵押的,抵押权不得设立。

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承租人可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抵押人已经将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恶意规避抵押,更改租赁时间的行为无效。

【经典案例】

甲于2018年2月1日以一套房为乙设立抵押并登记。3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告知丙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交付后,丙与甲修订了租赁合同,将起租日期修改为2018年1月1日。当乙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可否要求丙搬离房屋?乙可以要求丙搬离房屋,因为甲丙修订房屋租赁合同日期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抵押的行为,该行为无效。房屋是先抵押后租赁的,乙可以要求丙搬离房屋。

4.抵押权的次序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到期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经典案例】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丙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所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最高债权额是300万,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的期间是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甲公司又从乙公司多次进货,累计欠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根据最高额抵押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为300万元。

(三)质押

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或交付,当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人的权利是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

(四)留置

债权人合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扣留该财产,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法指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能是不可留置的物;只能留置债务人的物,不能留置他人的物;待留置原因消失后,不得约定继续留置该动产。

【经典案例】

甲欠乙修车费,乙将甲的汽车留置,乙可以行使留置权。但甲另行支付了修车费,乙必须归还甲汽车。

留置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留置。

【经典案例】

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修理厂交给丙修理,丙能否以乙上次修车费未缴付为由留置该汽车?丙不享有留置权,因为所欠修车费不是本次修理汽车的费用,债权与汽车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留置。

(五)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预先交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为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