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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分类及法律效力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约定担保须由当事人事先约定,通过担保合同而设定,当事人未设定担保的,不产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方式。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为使主合同之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原担保。反担保是指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而担保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在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同时或之后,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此谓反担保。

合同担保分类及法律效力

(一)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担保可分为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而设定的担保。约定担保须由当事人事先约定,通过担保合同而设定,当事人未设定担保的,不产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方式。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法定担保方式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该种担保的法律效力。反之,欲使排除该担保的法律效力,须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性质,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www.xing528.com)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规定了“担保物权”。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金钱从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金钱担保与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区别(实现担保时无须变现),因此,金钱担保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定金”即为金钱担保。

(三)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为使主合同之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原担保。在只有一次担保的场合,就不存在原担保、反担保之分了。

反担保是指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担保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在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同时或之后,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此谓反担保。《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债务人本人进行物的担保,但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给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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