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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及专利许可制度的理论与实施机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来,截至2015年已历经三次修订。在此背景下,《专利法》的修改被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即将引入中国《专利法》的当下,探讨中国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中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及专利许可制度的理论与实施机制

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来,截至2015年已历经三次修订。每次修订都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的及时回应。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出了《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一项即在于“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1]。实践中尚存在专利转化率不高、市场交易信息传递不通畅、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新的形势下,专利工作面临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在此背景下,《专利法》的修改被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草案中较之于现行《专利法》新增了“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该章第82条至第84条规定了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

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在国际上是一项较为常见的、鼓励专利技术传播与运用的机制,其在英文中称为License of Right(LOR),亦有国家将其称之为Offer of License或者Open License。虽然TRIPs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都未对当然许可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但其长期根植于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中。英国于1919年的《专利及外观设计法》中即纳入了当然许可制度,德国亦于1931年10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规定了当然许可制度。整体而言,当然许可是指由专利权人向行政机关针对其某项专利技术提出实施当然许可的申请,经专利行政机关公告并登记入当然许可簿,由希望使用的社会主体根据公告之条件,经通知付费后直接使用,专利权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许可的制度。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以及所掌握的专利信息为基础,通过抑制专利许可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机会主义风险,促进专利知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该制度在理论上一方面能够便利专利权人与潜在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得到更广的运用与传播,激励社会创新,进而助益社会福利。因此,其构成了本次《专利法》修订的一个亮点。然而,当然许可制度并没有一套公认的机制或者标准。即便是已经采取这一制度的国家,在运行当然许可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差异,在诸如当然许可的申请机制、实施模式,专利局给予当然许可登记者的优惠政策,当然许可是否完全限制权利人的定价能力等问题上,各国莫衷一是。(www.xing528.com)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增速年平均达到20%。到2011年,我国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在内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近年来专利申请与授权的数量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2]然而与此相对,中国专利的许可实施率却常年处于低位,2007年国资委的报告显示,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发明专利转化率(指发明转让、许可的比例)不及15%,产业化率(指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规模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及10%。[3]很多专利被掩埋在专利局的档案中,终其一生未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实施与运用日益成为国家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在将其本土化的过程中,若能着眼于中国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亦可能有效地对当前专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予以回应。此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985年即纳入中国《专利法》并在多次法律修订过程中不断完善,同样出于促进专利技术传播、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但截至目前,几乎无人申请,并未发挥较大的作用。在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即将引入中国《专利法》的当下,探讨中国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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