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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得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或奖金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违规设定、发放薪酬,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大多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规范等问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近年来,反“四风”的力度越来越大,各地已把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作为查处的重点。

公职人员不得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或奖金

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违规设定、发放薪酬,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大多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规范等问题。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的案例来看,虽然中央明令禁止、三令五申,但各地仍有一些单位及其领导存在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或照搬以往的惯性做法,或以各种隐性的、变相的方式顶风违纪。这些行为是在慷公家之慨谋取本单位小团体的利益,是对国有资产的侵犯,应依纪依法从严治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第十条指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www.xing528.com)

近年来,反“四风”的力度越来越大,各地已把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作为查处的重点。但是,一些地区和单位纪法意识淡薄,依旧我行我素,对此必须从严治理,切实做到“零容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一案双查”,不仅要惩处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当事人,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问责,层层压实责任,让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彻底打消侥幸心理,自觉遵规、守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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