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法中的复审与异议程序

专利法中的复审与异议程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国专利法中未对复审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第66条、第70条、第72条中,明确了专利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能,其中涉及利害关系人对局长作出的相关指示或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专利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复审”的作用。

专利法中的复审与异议程序

(一)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启动复审程序。

泰国专利法中未对复审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第66条、第70条、第72条中,明确了专利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能,其中涉及利害关系人对局长作出的相关指示或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专利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复审”的作用。

中国专利复审制度健全,设有专利复审委员会,从复审的流程、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复审终止和中止都有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二)异议

泰国设有专利异议制度。按照泰国专利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予以公布后,凡认为自己(而非申请人)应获得专利,或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的,可以在申请公布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人员提出异议。主管人员在上述异议提出后,应将异议副本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收到副本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人员提出抗辩,逾期未提出抗辩则视为放弃该专利申请。

受理异议时,异议方及申请人可根据局长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举证或额外陈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局长认为该发明归异议方所有的,则驳回原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局长根据规定做出决定后,将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及异议方。原申请人对局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委员会或法庭请求裁决。对于异议成立的,在局长驳回申请之日起180天内,或专利委员会裁决或法庭判决作出之日起180天内,异议方可以就同样的专利申请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其申请日期与原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同一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