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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便于专利审查机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实行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的另一个原因,是在于防止专利申请人以一份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以达到少缴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以及授予专利权以后的专利维持费等费用的目的。1988年欧、美、日三大专利局在关于单一性的三个协定中,最先提出了这一概念。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及其重要性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实行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便于专利审查机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在授予专利权后,也有利于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实行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的另一个原因,是在于防止专利申请人以一份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以达到少缴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以及授予专利权以后的专利维持费等费用的目的。

虽然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不允许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就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却允许就“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者“有联系的”、“有关的”或者“相互依赖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就外观设计而言,允许在一份申请中就“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依《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用语“相同或相关的技术特征”,它是WIPO对单一性问题进行多次国际协调的结果。1988年欧、美、日三大专利局在关于单一性的三个协定中,最先提出了这一概念。后来,它被引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利条款》,即国际协调法草案细则第4条第1款。欧洲专利条约1991年6月修改的细则第30条第1款以及PCT的实施细则第13条第2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作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1)不能包含在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方法的同类独立的权利要求;(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3)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对外观设计而言,所谓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或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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