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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紧急状态与战争状态决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安全法》第64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后,即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紧急状态与战争状态决策

《国家安全法》第64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一)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戒严法》第3条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二)决定进入战争状态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www.xing528.com)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与“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有所不同。战争与和平问题,攸关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往往是战争将不可避免或者正在进行之中,对决定是否进行战争或者停止战争所作的一种选择和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但现实生活中,战争虽然会有一定的预兆,但战争的爆发往往有一定的突然性,及时应战、快速应战,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选择,不可能等待进入大会会期由全国人大决定,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三)决定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

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是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一般是指面临或者已经遭受外敌侵略或者发生内乱时,国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全国总动员是动员的最高等级,通常是在发生大规模全面战争或国家遭受特别重大的灾害,国家需要全力应对时决定并实施。全国总动员实施时,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将全面转入动员轨道。局部动员,通常是在国家安全受到中、低强度威胁或国家安全危机发生或影响局部地区时,有选择、有限度地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实施的动员。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后,即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动员令一经发出,国家或者局部地区将从平时体制转入动员体制,全国人民或者局部地区的人民都必须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抵抗侵略或者制止内乱、消除灾害的行动中去,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动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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