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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规则运用:电子数据的概念演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学术理论研究中也出现诸多与电子证据类似的术语,影响较大的有电子数据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概念。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那么“电子证据” 这一学术理论上概念与“电子数据”这一法定概念之间该如何区分?厘清学界中电子证据概念、现行法中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化发展历程,“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当前司法实务中电子数据的司法实践应用不无裨益。

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规则运用:电子数据的概念演化

2002年,我国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说过,“就司法证明方式的历史而言,人类曾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就电子证据而言,我国的证据法学界学者一直没有中断对其的研究,针对电子证据的属性,过去在法学界中一直有“书证说”“视听资料说”“鉴定结论说”“物证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多种观点。在学术理论研究中也出现诸多与电子证据类似的术语,影响较大的有电子数据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概念。

在立法方面,2013年版《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继承认了这一证据类型,但对于何为电子数据,其体现形式为何,三部诉讼法律并无明确界定。直到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用明确的语言对电子数据本质特征进行了定义,并通过正面和反面列举的方式诠释了电子数据。(www.xing528.com)

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那么“电子证据” 这一学术理论上概念与“电子数据”这一法定概念之间该如何区分?厘清学界中电子证据概念、现行法中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化发展历程,“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当前司法实务中电子数据的司法实践应用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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