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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研究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规则运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诉型刑事案件,取证主体是上述的侦查机关并行使侦查取证权,公安机关作为取证主体负责侦查取证其中的大多数案件。对于非自诉的其他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为取证主体负责侦查取证。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一定的作为取证主体的取证权。诉讼权利是一种基础性权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作为取证主体的权力。

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研究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规则运用

(一)取证主体合法性

在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务中,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方具有可采性、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几成共识,证据的合法性亦因此被视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但是,关于证据合法性的确切内涵及其外延,理论上与实践中的认识却并不一致。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法定的主体进行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审查和判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主体要合法、证据形式要合法、证据收集方式要合法、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证据的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取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观点,形成证据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司法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具有取证主体资格,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性,取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基于此,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诸如事业单位或企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以及私人等所获之证据,一概否定其证据能力,并禁止其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1]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上并无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但取证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深刻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在我国证据法学界因循已久,并且已确立起在理论和实务中的支配性地位,少有人质疑。如何认识取证主体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2]:一是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院主要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法院主要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监狱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二是诉讼当事人,主要是指与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以及自诉人。三是协助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律师、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员等。我国学者万毅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法律上明确赋予调查取证权的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除此之外,其他机关和个人均非调查取证权之法定主体。[3]

根据法律对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的相关规定,从“有权力”和“有权利”的角度看[4],国家专门机关是法律授权的“有权力”取证主体,律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律赋予权利“有权利”取证主体,也是诉讼参与人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主体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的有关规定,取证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是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对于公诉刑事案件,取证主体是上述的侦查机关并行使侦查取证权,公安机关作为取证主体负责侦查取证其中的大多数案件。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少数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8条第3款规定[5]的这类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下取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8条[6]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一些刑事案件开展立案侦查,这些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就是取证的主体。对于非自诉的其他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为取证主体负责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刑事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楚,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退回的案件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其取证主体依然是公安机关,如果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退回,其取证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不能将受理的自侦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否则将出现取证主体不当情况。(www.xing528.com)

当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涉及补充取证时,检察机关不能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只能自行侦查,但必要时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是合法的取证主体。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一定的作为取证主体的取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8条第3款[7]规定人民法院有一定的自诉案件的取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有权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91条规定在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措施如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10]

4.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6条就指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11]这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完成,作为当事人的被告应该提供相反证据去证明其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就是提供证据的取证主体。

诉讼权利是一种基础性权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作为取证主体的权力。例如,通过某种渠道当事人获取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那么这些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的资格,涉及的取证主体是否合法等问题在当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和司法解释。

5.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32条的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法律还明文规定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41条规定指出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4]在此情形下,律师就是提供证据的取证主体。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辩护人将收集到的特定证据应当有义务及时告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在学术上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上规定了辩护律师是可以作为合法的取证主体,那么辩护律师收集的材料和法律规定的法定取证主体收集的证据材料两者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只要尚未被法院定案根据的,都属于证据材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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