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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研究:因果关系及其特殊性探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在判断因果关系有无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取的是“条件说”,在“无前者则无后者”的判断范式中,尽管会区分不同条件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必要性考察”的理论范式是必不可少的。易言之,在以“条件说”为标准确认的因果关系中,作为原因的行为应是产生结果的必要条件。显然,采取“条件说”的标准将显得困难,因此帮助行为的因果性确实存在特殊性,应具体深入探讨。

中立帮助行为研究:因果关系及其特殊性探讨

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实质性考察和限定,就是要回溯至共犯的本质和处罚根据上来,刑法学界在此存在很大争议,而争议的重点就是帮助行为是因自身行为需要受到刑法处罚还是因为介入了正犯行为和结果才需要受到处罚,简言之,帮助行为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正犯结果之间是否需要具备因果关系。因此,接下来有必要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97]。我国刑法理论对正犯因果关系的讨论较为充分,对于帮助犯等狭义共犯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则不够充分,以至于有人认为可以将正犯的因果关系原理直接适用于帮助犯之上,殊不知忽视了帮助行为的因果性与正犯行为因果性的显著区别:

一是,正犯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本质区别决定帮助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结果,只能通过对正犯行为的参与间接地侵害法益或产生法益侵害危险,即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通过正犯行为才能建立因果联系,从而具有“间接性”特点。(www.xing528.com)

二是,在判断因果关系有无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取的是“条件说”,在“无前者则无后者”的判断范式中,尽管会区分不同条件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必要性考察”的理论范式是必不可少的。易言之,在以“条件说”为标准确认的因果关系中,作为原因的行为应是产生结果的必要条件。但是,帮助行为仅是加功、助力于正犯行为,使得正犯实施犯罪更为容易,但是这种加功、助力行为并不要求是必不可少的,即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而言不是必要的。因此,帮助行为的非必要性与“条件说”的因果范式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例如,甲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中财物,通过对保险柜密码的算法分析,计算出密码有100种可能性(真实密码包含在内)并逐一试验,照此下去甲必然可以打开保险柜。但是,当甲试验到第50种密码时,甲的朋友乙通过更为精确计算,将可能密码的范围缩小到20种,甲据此比预期提前一个小时打开了保险柜。在这个案例中,即使没有乙提供的密码范围,甲同样可以慢慢打开保险柜,那么乙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显然,采取“条件说”的标准将显得困难,因此帮助行为的因果性确实存在特殊性,应具体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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