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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生活帮助行为研究:中立帮助行为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善意的生活帮助,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同义务或职责要求的情况下,出于自愿向他人提供食宿、赠与财物等给予日常性帮助的行为。

善意生活帮助行为研究:中立帮助行为成果

所谓善意的生活帮助,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同义务或职责要求的情况下,出于自愿向他人提供食宿、赠与财物等给予日常性帮助的行为。这类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行为,但是当其帮助的对象为犯罪分子时,便会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帮助者明知他人意图或者正在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上述帮助的是否构成帮助犯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结论不尽相同:既有将受雇佣为电信诈骗团伙做饭提供饮食帮助的人认定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的判例[174],也有未对同样受雇佣为组织卖淫犯罪团伙提供饮食帮助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175]。在刑法学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以为赌场送饭的行为为例,认为送饭这种行为是社会观念上能够容忍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该行为不成立帮助犯。[176]有学者同样认为送饭行为不构成帮助犯,但理由是认为这种行为仅仅是不重要的非实质性的犯罪参与行为,[177]也就是不具有犯罪意义的关联性。但也有学者以“银行抢劫案”为例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当正在实施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因长时间与警察对峙而处于饥饿状态,甚至在其已经饿得奄奄一息之时,帮助者为其提供了面包使其恢复体力得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帮助者应当构成帮助犯。[178]

本书持否定态度,理由在于:第一,上述善意的生活帮助行为满足的都是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行为,甚至像提供饮食行为是满足人最基本生存条件,即便是实施犯罪的人也有吃饭、睡觉和生存的权利,这种行为并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不宜被认定为帮助犯。第二,刑法中窝藏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并不是禁止人们提供食宿、财物从而使得犯罪人冻死、饿死,也就是说即便刑法规定了窝藏罪也并不禁止为犯罪的人提供必要生活帮助的行为。第三,从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性质上看,对于抢劫罪而言,提供食宿和钱财的行为并非正犯行为的核心构成,不具有犯罪意义上的关联。第四,当犯罪人实施正犯行为时便制造了禁止危险,这种危险贯穿其行为始终,为其提供饮食的行为只是使该行为得以继续维持,客观上并没有增加该禁止危险。因此,根据客观归责中“风险升高”理论,该行为仅起到“风险维持”之作用,并不符合结果归责的条件。第五,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消灭犯罪人,在犯罪人即将饿死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食物符合人性的价值理念,因为在人的生命与财物之间进行价值权衡,轻重显而易见,若将此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不仅违背了刑罚目的,也将为刑法打上不人道的烙印。(www.xing528.com)

但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上述仅从客观层面对善意的生活帮助行为进行分析,但是这些行为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起到精神帮助的效果,也就是与危害结果之间产生了心理因果关系,此时,不排除有成立帮助犯的可能。第二,“在特殊情况下,提供食宿、赠与钱财等善意的生活帮助行为,也可能单独构成窝藏罪”[179],判断的标准是提供帮助行为是否超出了日常生活帮助行为所具有的中立属性,客观上是否增加了禁止危险,以及是否已经背离了社会相当性。如在曹某凯、方某年窝藏案中,二人明知其子曹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并长期外逃已被依法通缉,但在犯罪嫌疑人曹某4年后返回家中后,仍为其提供食宿。审判机关以窝藏罪对曹某凯、方某年二人定罪处罚。[180]笔者认为,父母在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儿子投奔时,用自己的住处提供食宿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及我国传统的亲情社会的背景下,根本不可能期待父母将儿子赶出家门,且父母只是被动地提供属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帮助,这种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被评价为窝藏罪实在不妥当。但如果提供帮助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之时便有归责的可能:如在高某霞窝藏案中,被告人高某霞明知其子王某龙遇查酒驾闯卡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联系车辆将王某龙接到其位于东辽县的家中藏匿。高某霞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刑罚。[181]本案中高某霞虽然以自己住处为其子提供食宿,但其雇佣车辆将其子从外地接回,行为具有主动性,与前述案例明显不同,具有协助逃匿的行为本质,其提供住宿行为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性帮助的范围,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增加了法禁止危险,理应构成窝藏罪。又如,在刘某云、倪某窝藏、包庇案中,二人明知自己的儿子倪甲因参与“恶势力”集团犯罪后逃匿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二人为其子倪甲租赁木兰县信合小区5单元302室住宅楼,供倪甲藏匿居住,并多次为倪甲交付房租、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182]该案中,刘某云、倪某二人无论是为其子租房还是代为交付房租等费用都已经不属于日常生活性帮助,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应当承担窝藏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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