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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当时电信、联通、移动等各大电信运营商还是国有性质,工信部对国有企业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使得此时电信业规制主体处于“政资合一” 的情形,直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电信行业实现了政资分离。[3]在《电信条例》的基础框架下,我国对不同区域关于不同类型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做出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优化措施

(一)规制主体

我国电信业规制主体从计划经济时代到1998年之前,国家鉴于对电信业的公用性特征,对其施行强监管,将电信业的监管纳入邮电部,邮电部对电信进行监管同时也负责运营,形成了“政企合一”的监管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到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邮电部和电子部组建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破除垄断、保护竞争、权责一致”的原则,退出电信运营,对电信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由于当时电信、联通、移动等各大电信运营商还是国有性质,工信部对国有企业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使得此时电信业规制主体处于“政资合一” 的情形,直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电信行业实现了政资分离。由于政府的部委过多,管理职能割裂,不利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2008年我国开始了大部委体制改革,将国家行政制度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分立,在“工业化”与“信息化”并举的国家战略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确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成为电信业规制的主体,其对电信业的主要监管职责为:拟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工信部下设:通信发展司、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信息化推进司、信息安全协调司、电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六个部门。

工信部的成立实现了对电信业的“政监合一”。此时电信运营商朝着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方向转型,工信部的成立有利于电信产业的各个环节的繁荣。为建设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8年进行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职能包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在电信全业务综合发展时代,特别是5G技术的成熟解决了高质量视频流问题,广电总局的成立,形成了广电网与电信网的两大规制主体的并驾齐驱。

(二)现有法律、政策梳理(www.xing528.com)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电信业的规制的基础性法规是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了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权责和义务,明确了电信服务标准、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电信服务质量的管制制度。[3]在《电信条例》的基础框架下,我国对不同区域关于不同类型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做出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在内资企业方面:《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了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制度。2009年工信部颁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为推进我国“放管服”政策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电信市场的监管,2017年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制度。

在外资企业方面,2002年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业的资本要求、出资比例、申报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此后为了实现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我国电信业发展,分别于2008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同时为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2015年工信部出台《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根据该通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无线寻呼业务除外),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资电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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