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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实施中的犯罪类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考察环境刑法立法的犯罪类型化,可以借助罪状来揭示其类型化的状况。由于环境刑法属于行政刑法,以行政违法性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因此,行政违法要素也是环境刑法立法的犯罪类型化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而程度要素、对象要素、结果要素等则是其中的附加性要素。但无论如何,行为要素都是环境刑法立法的犯罪类型化中的核心内容。

环境刑法实施中的犯罪类型

要考察环境刑法立法的犯罪类型化,可以借助罪状来揭示其类型化的状况。不过,从规范的角度来看,环境刑法立法上的犯罪类型化,不是单纯的行为类型化,而是行为要素与其他要素的叠加。由于环境刑法属于行政刑法,以行政违法性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因此,行政违法要素也是环境刑法立法的犯罪类型化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而程度要素、对象要素、结果要素等则是其中的附加性要素。但无论如何,行为要素都是环境刑法立法的犯罪类型化中的核心内容。

1.罪状、构成要件与行为类型

环境刑法立法的类型化,同环境刑法规范的行政从属性在罪状表达上的类型存在着部分重合,但又不完全一致。环境刑法规范的行政从属性在罪状表达上的类型,是某一具体的环境刑法规范构成要件在横向上的连接形态,是基于规范的语言表述而进行的平面连接。环境刑法立法的类型化,则是各环境刑法规范就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即罪与刑中的同一要素的类型,是从各环境刑法的具体规范中截取共同的某一要素,如行为、违法、后果、对象、刑度等,将其进行归类、整理的结果。在此意义上,环境刑法立法的类型化,就范围而言要广于环境刑法规范的行政从属性在罪状表达上的类型,后者只涉及前者的犯罪部分,而不涉及量刑部分。

环境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大部分,在具体犯罪的意义上,其实就是犯罪的构成及其处罚在逻辑上的表达。从规范逻辑结构的角度看,犯罪类型化即是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而不包括法律效果部分。由于具体的犯罪实质上都是行为,因此,环境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在本质上也就可以看作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的要素组成的,但这些要素并不完全表现为行为,而是“行为要素”+“其他要素”。也可以说,构成要件部分主要包含着行为类型与其他要素类型。

相对于非行政刑法,环境刑法表现出更多的开放性。这种所谓的开放不是构成要件的开放,而是构成要件中的具体要素可以因为“类型化”而表现出更大的开放性。通常,具体的犯罪是通过文字以罪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罪状是对犯罪的一个抽象性描述与表达。这种通过语词所进行的描述,实际上带有语言所特有的开放空间。在概念法学的理论视野中,这些问题都被涵盖在“概念”中,从而对疑难问题的处理,也就是通过对概念边界的确定来进行的,这必然会导致概念边界的流动,不然就无法应对现实司法实践的挑战。但是,这样处理的后果是,一旦具体案件在事实的认定上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概念”在语言上不符,特别是超出了“概念”的涵盖范围时,就有概念上的越界之嫌。在类型论的理论视野中,概念所表达的不是完全形式上的语言,而是带有实质性判断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超越语言的界限。

由于类型中的特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特征所组成的特征群,在这一特征群中,各个特征所占有的分量或者说对于认定类型的决定度是不同的,从而可以因为对不同特征或某一特征的分量的决定而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在环境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中,这种开放既可以体现在行为要素上,也可以体现在其他要素上。由于罪状是对犯罪构成的语言描述,罪状在语言形式上的表达结构差异,也就可以体现出犯罪类型在形式上的一种组合关系。

2.违法要素+行为要素+其他要素的形式组合

在形式上,环境刑法犯罪类型是由必备要素和附加要素组成的。基于环境刑法的行政刑法性特征,其在犯罪类型上的必备要素就包含了两个,一个是行为要素,一个是违法要素(也有极个别的例外);附加要素则可能是对象要素、程度要素,或者是行为结果要素等。不同的环境犯罪,其必备要素与附加要素的组合形式是不一样的。从而,从构成分子来看,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是环境刑法犯罪类型中最基础的要素;构成要件要素组合的类型,则是基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形成的类型组合。

(1)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环境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包括行为要素、违法要素、对象要素、程度要素、结果要素(此处所说的结果指的是规范中规定的行为结果,而非对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刑),等等。

环境刑法中的行为要素,主要包括“污染”“处置”“进口”“走私”“捕捞”“狩猎”“杀害”“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占用”“采矿”“采伐”“毁坏”“盗伐”“滥伐”“制造”“买卖”“存储”“转让”“倒卖”“逃避”“发放”“出让”“批准”“徇私舞弊”“失职”,等等。(www.xing528.com)

关于违法要素,主要包括“违法”“非法”“未经批准”。另外,派生性环境刑法规范的罪状表达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条文中直接用“非法”“违反……规定(法规)”的表述;一类是描述了行为要素,但隐含地表达了行政违法前提的存在,如《刑法》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关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表述,第151条第3款关于“走私”的表述(“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可能是唯一的例外),等等。

关于对象要素,主要包括“环境”“有毒物质”“有害物质”“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水产品”“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农用地”“植物”“植物制品”“林木”“危险物质”“土地使用权”“名胜古迹”“林木采伐许可证”“检疫”“土地”,等等。

关于程度要素,主要包括“严重”“重大”“特别严重”“较大”“大量”“巨大”“特别巨大”,等等。

(2)构成要件要素组合的类型。在具体的罪状表达中,环境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组合也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并且这些组合中由于多数存在行政违法要素,从而也体现出了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总的来看,环境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组合方式在整体上表现为“违法要素”+“行为要素”+“其他要素”,但“违法要素”有可能会进行隐含式的表达,在具体组合方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行为要素”+“对象要素”+“其他要素”模式。如《刑法》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行为要素为“盗伐”,“对象要素”为森林或林木,其他要素为“数量要素”,要求“较大”或“巨大”。在该罪的罪状表述中,并没有出现违法要素,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擅自砍伐”“采伐”或“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等行为要素中实际上都隐含着违法要素。又如,环境刑法的派生性罪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也是行为要素+对象要素,同样没有直接出现违法要素,但实质上是将违法要素隐含在罪名之中的。另外,同样也是这种结构的罪名还有第324条第2款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二,“违反国家规定”+“行为要素”+“其他要素”模式。如《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要素为“对象要素”+“程度或结果要素”,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中的其他要素为“对象要素”。

第三,“违反……规定(法规)”+“行为要素”+“其他要素”模式。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其他要素为“区域要素”“时间要素”“工具或方法”要素的择一+“程度或结果要素”;第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的其他要素为“情节要素”;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的其他要素为“对象要素”,其中重刑处罚中还要加上“情节要素”;第342条“非法占用农地罪”中其他要素为“数量要素”+“程度要素”。

第四,“非法”+“行为要素”+“其他要素”模式。如《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其他要素为“对象要素”;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其他要素为“对象要素”。

综合来看,环境刑法规范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组合形态上,“行政违法要素”和“行为要素”是所有罪名中都包括的要素,而附加以其他的要素,因此,其基本犯罪类型在组合方式是“违法要素”+“行为要素”+“其他要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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