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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程序层面:刑事处罚与非法猎捕行为的矛盾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处罚是刑事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强制手段。例如《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矛盾”。根据该规定,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2只,无疑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方法程序层面:刑事处罚与非法猎捕行为的矛盾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中具备强制力实施的有效治理方式,它与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刑事处罚程序共同构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处罚保障体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让其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刑事处罚是刑事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强制手段。在我国,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但任何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予以制止并对违法者给予必要的制裁,相关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从法理上看,违法者实施一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受与之相应的处罚,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罚类型包括三个类别,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不同性质的处罚是为了针对不同的违法对象以及该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性质给予必要的适当的制裁,弥补法益的损失,抚慰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并给予公众对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正确的认识和积极的合法引导,涵盖教育、防范和惩罚等方面的功能。行政处罚活动与刑事处罚活动的性质、对象、方法、发挥的作用均有所区别,二者之间的潜在程序上的关系表现为:

(一)刑事处罚是最后选项

“两法衔接”程序的程序终点是使用刑法手段制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犯罪行为,因此该机制本身蕴含着刑罚扩张的危险,因此,在构建衔接机制的过程中,应特别强调避免过度制裁,其相关规范和程序不得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避免刑罚的滥用。“两法衔接”过程中,刑罚应当作为根本的惩罚犯罪、威慑犯罪的终极手段,而非一般手段,所以尽管“两法衔接”过程是一个由行政机关将行政犯罪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的流程,但是仍然要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违法行为人的保护。事实上,“两法衔接”机制其本身就具有导致刑法滥用的风险,这是由该机制提升刑事司法机关管领范围和处断范围所带来的,该风险带来的警示是在“两法衔接”工作中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避免以罚代刑的出现,又要在明确排除所有行政处罚手段调控的可能性后,才能适用刑法进行调控。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践中一定程度的竞合(www.xing528.com)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为法律惩治方式,虽在处罚功能和治理意义上具有类似的属性,但实践中应当有严格的区分,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理论和实践终有距离,在实践应用中,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之标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类情形被称为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这也代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密切关联性。例如《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2只,无疑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法条的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形:只有严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一般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只构成行政违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那么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2只,究竟属于一般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还是严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现有法律还无法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11]

究其实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只可能是事实认定的矛盾,而不应当存在竞争适用的矛盾,因为刑罚具有优先性,也可以理解为,当一个人的行为表现既符合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也同时是刑罚所针对的情形,那么应当认为刑罚规则与行政处罚规则的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区分两法竞合的处罚方式是“两法衔接”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目前实践中一般采用合并适用或刑事先理的处理方式。近年来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情形有逐步增多的趋势,许多以新闻形式出现在各种媒体和网络平台,形成了一定的舆情,一方面增加了公众监督的有利视野,另一方面也证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性和关联性在不断提升,必须转变过去针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方法上的衔接思路,转变为以宏观视角设定和考量“两法衔接”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各类因素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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