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要求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要求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对称,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要求

(一)《合同法》介绍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合同法

其中,总则部分共八章,将各类合同所涉及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内容。分则部分共十五章,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等十五类典型合同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附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质上,合同制度是社会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商品交换是合同的经济内容。

(三)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主体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3)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是合同主体协商一致的结果,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有约束力。

(四)合同的种类(www.xing528.com)

合同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合同内容划分

《合同法》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共十五种典型合同。

在上述合同种类中,工程建设常用的合同有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工程建设资金借贷合同(《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等。

2.按合同形式划分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还可以有其他形式,如默示合同、推定成立合同等。最为常见但并不是法定唯一的合同形式,是书面合同。所谓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其具体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按签订程序划分

按照合同不同的签订程序划分,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其生效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程序为先决条件的合同。常见的先决条件包括诸如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过户、登记等。要式合同唯有符合要求的先决条件才能生效。

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对称,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程序简单,只要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